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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洛阳玻璃: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1-21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进行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的相关议案、与股东进行金融服务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对子公司担保的议案进行
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
见

     本次修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
法》(2020 年修正)以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
等规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过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定的《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三、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控股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凯盛科技集团”)承诺认购不低于本次发行总股数的 13.62%(含本数),
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 70,975,646 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
股比例不超过 36.81%。凯盛科技集团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锁定期修改为三十六个
月,该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四、《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及批准关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
致行动人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豁免因建议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认购事
项及建议非公开 A 股发行而触发的 A 股全面要约义务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的股
权比例已超过 30%,本次非公开发行中,凯盛科技集团拟以现金认购股票数量不
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数的 13.62%(含本数),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
70,975,646 股,且本次发行完成后,凯盛科技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不超
过 36.81%。凯盛科技集团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其认购取得的股份自本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符合《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
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五、《关于公司与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股东凯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为了保障
发展项目和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
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原则。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
表决。

    六、《关于 2021 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为其
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各子公司银行授信的需要,属于正常生产经营的合理需求,
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提请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鉴于此,我们
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晋占平                           何宝峰




   叶树华                           张雅娟




                                                      2021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