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日常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交易所《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洛 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就公司全资子公司蚌埠中建材信 息显示材料有限公司(下简称“蚌埠中显”)与安徽华光光电材料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华光集团”)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 1、我们已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和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 务部门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对本次交易情况已充分了解。 2、蚌埠中显选择参加华光集团的天然气集中采购供应结算服务, 主要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所形成的关联交易是必要、合法的经济行为, 遵循了自愿、公平、合理、诚信的原则。 3、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晋占平、叶树华、何宝峰、张雅娟 2021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