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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嘉陵: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11  

						证券代码:600877            证券简称:*ST 嘉陵             公告编号:2019-023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国嘉陵”)
分别于 2017 年 7 月 1 日、2017 年 7 月 20 日、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了
《中国嘉陵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1、临 2017-033、临
2017-036),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及资产
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8)、《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 临 2017-039),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18-022),于 2018 年 6 月 16 日、7 月 12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
及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0、2018-078),于 2018 年 7 月 19
日、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2018-085)
于 2018 年 9 月 15 日、2018 年 11 月 16 日、2018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 12 月 19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5、2018-115、
2018-122、2018-127),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8-123),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公告了《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
公告》(公告编号:2019-007)。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近期新增诉讼案件及有关
案件进展情况如下:

    一、新增诉讼

    (一)武汉嘉诚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武汉嘉诚嘉陵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嘉诚”)
    被告 1: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武汉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嘉
陵武汉销售分公司”)
    被告 2: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嘉陵
销售分公司”)
    被告 3:中国嘉陵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2、诉讼案件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1)诉讼请求:
     ① 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货款人民币 3,010,726.42 元;
     ② 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是第三被告设立的分公司,第三被告为方便经营其
生产的摩托车及相关配件在湖北地区的销售而设立第一被告。2012 年-2013 年,
第三被告调整经营模式后,由原告将第一被告的库存车及其配件全部收购并在湖
北省区域内总代理销售第三被告生产的摩托车及相关产品,且由第二被告直接向
原告供货。
    原告向第二被告采购的产品,部分货款根据第二被告的要求支付给了第一被
告,因第一被告财务管理非常混乱,在收取原告支付的货款后,未支付给第二被
告,导致原告在超额支付货款达 3,010,726.42 元后,账面上却显示还差第二被
告人民币 3,092,688.02 元。原告数次要求与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进行整体对账,
但两被告均不予配合。2018 年 8 月 31 日,原告收到了第二被告邮寄《债权转让
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第二被告将对原告的“债权”转让给了重庆嘉陵工业
有限公司。
    原告认为,原告并非第二被告的债权人,第二被告也对原告不享有任何合法
有效的债权。因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均是第三被告的分公司,原告向第一被告支
付的货款远超应付第二被告的货款,就原告超付部分,三被告应当返还给被告。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3、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4、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响。

    (二)中机中联工程合同纠纷案
    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传票》,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机中联”)起诉中国嘉陵: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建工”)、重庆建工第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
           庆二建”)、重庆建工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三建”)三家公
           司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
           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前述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公
           司不承担责任(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
           法院已强制执行,对此,中机中联请求赔偿前述案件损失,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诉讼机构名称
原告          被告                        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及所在地
                                                                  1、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付款,应赔偿因违
                                                                  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   2、前期判决情况概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重庆市璧山区    失 1256169.02 元;      民法院已认定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目管理酬金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   款项,但当时无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损失的具
中机中联      中国嘉陵
                           (2019)渝     金占用利息 3143.9 元; 体数额,故法院未支持该部分损失的诉请
                         0120 民初 1607                           3、现已有生效判决可确认原告损失的具体
                               号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数额且已实际发生:根据(2018)渝 01 民
                                          讼费用。                终 6052 号判决书,中机中联支付重庆建工
                                                                  工程款 9506381.28 元,违约金、利息等损
                                                                  失共计 1256169.02 元。
                                                                  1、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付款,应赔偿因违
                                                                  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   2、前期判决情况概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重庆市璧山区    失 1758315.41 元;      民法院已认定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目管理酬金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   款项,但当时无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损失的具
中机中联      中国嘉陵
                           (2019)渝     金占用利息 4400.6 元; 体数额,故法院未支持该部分损失的诉请
                         0120 民初 1606                           3、现已有生效判决可确认原告损失的具体
                               号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数额且已实际发生:根据(2018)渝 01 民
                                          讼费用。                终 6051 号判决书,中机中联支付重庆二建
                                                                  工程款 9049421.19 元,违约金、利息等损
                                                                  失共计 1758315.41 元。
                                                                    1、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付款,应赔偿因违
                                                                    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   2、前期判决情况概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重庆市璧山区    失 734908.25 元;       民法院已认定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目管理酬金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   款项,但当时无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损失的具
中机中联      中国嘉陵
                             (2019)渝     金占用利息 1839.3 元; 体数额,故法院未支持该部分损失的诉请
                           0120 民初 1605                           3、现已有生效判决可确认原告损失的具体
                                 号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数额且已实际发生:根据(2018)渝 01 民
                                            讼费用。                终 6065 号判决书,中机中联支付重庆二建
                                                                    工程款 2372321.98 元,违约金、利息等损
                                                                    失共计 734908.25 元。
                                                                    1、合同约定被告未按约付款,应赔偿因违
                                                                    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   2、前期判决情况概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
                            重庆市璧山区    失 834713.82 元;       民法院已认定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违约行为,
                              人民法院                              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目管理酬金等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   款项,但当时无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损失的具
中机中联      中国嘉陵
                             (2019)渝     金占用利息 2089.1 元; 体数额,故法院未支持该部分损失的诉请
                           0120 民初 1608                           3、现已有生效判决可确认原告损失的具体
                                 号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   数额且已实际发生:根据(2018)渝 01 民
                                            讼费用。                终 6053 号判决书,中机中联支付重庆三建
                                                                    工程款 7051266.29 元,违约金、利息等损
                                                                    失共计 834713.82 元。

               2、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的影
           响。

                  二、诉讼进展

                  (一)重庆建工、重庆二建、重庆三建工程合同纠纷案,被告中机中联申
           请再审
                  因工程合同纠纷,重庆建工、重庆二建、重庆三建三家公司分别向重庆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前述案
           件作出终审判决(详见《关于涉及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2)。
           中机中联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诉讼机构名称及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                       事实与理由
                              所在地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一项。
                                                                      根据新证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
                                                                      渝 01 民初 787 号判决书,可认定中机中联与
                                                                      中国嘉陵之间是工程项目管理关系,即委托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 代理关系,从而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承包关系。
                                           渝 01 民终 6052 号民事判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决书;                     百条第六项。
             被申请人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 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
             重庆建工          法院
中机中联                                   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       判决中机中联承担付款责任,存在错误,应
             被申请人二: (2019)渝民申
                                           重庆建工工程款本金         适用委托代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国嘉陵         813 号
                                           9506381.28 元及违约金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1256169.02 元;            百条第二项。
                                           3、一审、二审、再审受 ①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
                                           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认定缺乏
                                                                      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②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公司向重庆
                                                                      建工支付工程结算款不以中机中联收到中国
                                                                      嘉陵工程结算款为前提条件,该认定缺乏证
                                                                      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一项。
                                                                      根据新证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
                                                                      渝 01 民初 787 号判决书,可认定中机中联与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
                                                                      中国嘉陵之间是工程项目管理关系,即委托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代理关系,从而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
                                           渝 01 民终 6051 号民事判
                                                                      承包关系。
                                           决书;
             被申请人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
             重庆二建          法院                                   百条第六项。
中机中联                                   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
             被申请人二: (2019)渝民申                              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
                                           重庆二建工程款本金
             中国嘉陵         814 号                                  判决中机中联承担付款责任,存在错误,应
                                           9049421.19 元及违约金
                                                                      适用委托代理法律的相关规定。
                                           1758315.41 元;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3、一审、二审、再审受
                                                                      百条第二项。
                                           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①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
                                                                      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认定缺乏
                                                                      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②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公司向重庆
                          诉讼机构名称及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                       事实与理由
                              所在地
                                                                      二建支付工程结算款不以中机中联收到中国
                                                                      嘉陵工程结算款为前提条件,该认定缺乏证
                                                                      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一项。
                                                                      根据新证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
                                                                      渝 01 民初 787 号判决书,可认定中机中联与
                                                                      中国嘉陵之间是工程项目管理关系,即委托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 代理关系,从而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承包关系。
                                           渝 01 民终 6065 号民事判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决书;                     百条第六项。
             被申请人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 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
             重庆二建          法院
中机中联                                   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       判决中机中联承担付款责任,存在错误,应
             被申请人二: (2019)渝民申
                                           重庆二建工程款本金         适用委托代理法律的相关规定。
             中国嘉陵         815 号
                                           2372321.98 元及违约金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734908.25 元;             百条第二项。
                                           3、一审、二审、再审受 ①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
                                           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认定缺乏
                                                                      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②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公司向重庆
                                                                      二建支付工程结算款不以中机中联收到中国
                                                                      嘉陵工程结算款为前提条件,该认定缺乏证
                                                                      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第一项。
                                                                      根据新证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
                                                                      渝 01 民初 787 号判决书,可认定中机中联与
                                           1、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
                                                                      中国嘉陵之间是工程项目管理关系,即委托
                                           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
                                                                      代理关系,从而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工程总
                                           渝 01 民终 6053 号民事判
                                                                      承包关系。
                                           决书;
             被申请人一: 重庆市高级人民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2、改判或发回重审,依
             重庆三建          法院                                   百条第六项。
中机中联                                   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
             被申请人二: (2019)渝民申                              二审法院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的相关规定
                                           重庆三建工程款本金
             中国嘉陵         812 号                                  判决中机中联承担付款责任,存在错误,应
                                           6216552.47 元及违约金
                                                                      适用委托代理法律的相关规定。
                                           834713.82 元;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3、一审、二审、再审受
                                                                      百条第二项。
                                           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①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与中国嘉陵
                                                                      之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认定缺乏
                                                                      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②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中机中联公司向重庆
                            诉讼机构名称及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                      事实与理由
                                所在地
                                                                       三建支付工程结算款不以中机中联收到中国
                                                                       嘉陵工程结算款为前提条件,该认定缺乏证
                                                                       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2、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法院裁定书,是否再审具有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的影响。

              (二)新长诚钢构再审申请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厦门新长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
         诚钢构”)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重庆建工、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上
         诉重庆二建、中机中联及中国嘉陵,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对两案件作出终
         审判决(详见《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7)。新长诚钢
         构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1、诉讼的基本情况、请求、事实及其理由

                            诉讼机构名称及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                      事实与理由
                                所在地
                                                                       1、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各方约定“中机中联应
                                                                       在收到中国嘉陵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再向
                                                                       新长诚钢构进行支付”,二审法院对该认定
                                             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
                                                                       予以确认,但该认定与《钢结构分包合同》
                                             级人民法院(2018)渝 01
                                                                       的真实约定明显不符,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
             被申请人一:                    民终 7818 号案件进行再
                                                                       治的原则,极大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重庆建工       重庆市高级人民 审,撤销(2018)渝 01
                                                                       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二:        法院        民终 7818 号《民事判决
新长诚钢构                                                             2、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机中联
             中机中联       (2019)渝民申 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
                                                                       在收到中国嘉陵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均及时
             被申请人三:       599 号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向新长诚钢构进行支付”,该认定二审法院
             中国嘉陵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
                                                                       全部予以确认,但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
                                                                       从中机中联提出的证据可以看出,中机中联
                                             诉讼费用。
                                                                       在收到中国嘉陵的工程款后,并未及时全额
                                                                       支付给申请人,二是根据《钢结构分包合同》
                                                                       约定支付,且存在巨额克扣。
                            诉讼机构名称及
再审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                   事实与理由
                                所在地
                                                                    3、二审判决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在申请人
                                                                    已全部履行了《钢结构分包合同》项下义务
                                                                    的情形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有违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1、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各方约定“中机中联应
                                                                    在收到中国嘉陵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再向
                                                                    新长诚钢构进行支付”,二审法院对该认定
                                                                    予以确认,但该认定与《钢结构分包合同》
                                                                    的真实约定明显不符,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
                                             1、依法对重庆市第一中 治的原则,极大地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级人民法院(2018)渝 01 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被申请人一:                    民终 7287 号案件进行再 2、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机中联
             重庆二建       重庆市高级人民 审,撤销(2018)渝 01    在收到中国嘉陵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均及时
             被申请人二:        法院        民终 7287 号《民事判决 向新长诚钢构进行支付”,该认定二审法院
新长诚钢构
             中机中联       (2019)渝民申 书》,依法改判支持申请 全部予以确认,但该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
             被申请人三:       598 号       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从中机中联提出的证据即可看出,中机中联
             中国嘉陵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承 在收到中国嘉陵的工程款后,并未及时全额
                                             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 支付给申请人,二是根据《钢结构分包合同》
                                             诉讼费用。             约定支付,且存在巨额克扣。
                                                                    3、二审判决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在申请人
                                                                    已全部履行了《钢结构分包合同》项下义务
                                                                    的情形下,判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判决有违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2、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件尚处于立案审查阶段。
              3、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到法院裁定书,是否再审具有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
         对公司的影响。

              (三)天凯机电撤诉

              1、案件裁定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天凯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凯机电”)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嘉陵,近日,公司收到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
         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 0106 民初 16812 号),该案件裁定如下:
(1)准许天凯机电撤诉。
(2)案件受理费 2134 元,减半收取计 1067 元,由天凯机电负担。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原告撤诉,对公司无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