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Floor 28,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No.38 Qufu Road,Heping District,Tianjin 300042,China 电话: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郑爽、付 凯迪(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 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的。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偿债 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那么均为 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程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14 点 00 分在天 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 6 号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 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18 日。 经核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 为 822,161,695 股。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3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0,958,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499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3.现场会议的监票人在现场会议上宣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条件的议案》 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01)交易对方: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02)置入资产: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03)置出资产:同意 192,443,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6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4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3.04)置入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同意 192,436,47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 7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36,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05)置出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同意 192,414,47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72,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376%;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0.01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4,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3.06)支付方式: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07)现金支付期限:同意 192,414,5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4,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3.08)期间损益归属:同意 192,404,0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04,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3.09)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同意 192,417,47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72,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2,8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7,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3.10)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同意 192,414,57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53,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4,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99.948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3.11)决议有效期: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4)审议通过《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90,526,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2%;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1,9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9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26,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2%;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1,9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2%。 (5)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 190,538,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1,9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8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38,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1,9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0%。 (6)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190,498,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1,94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498,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1,9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8%。 (7)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 议案》 同意 190,245,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98.822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194,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24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194,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0%。 (8)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三)>的议案》 同意 190,386,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05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6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386,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053,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 (9)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股 份转让给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涉及的相关承诺承继和补充事项的议 案》 同意 190,384,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3%;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的 0.0275%;弃权 2,07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8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384,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3%;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2,075,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2%。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前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承诺豁免事项的议案》 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议案》 同意 192,006,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1%;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433,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数的 0.22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006,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1%;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433,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 (12)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 (13)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 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 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480,693,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10%;弃权 211,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4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见下页)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此页无正文,仅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梁爽 二 O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