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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电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2021-02-26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 3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28 层

   Floor 28,China Life Financial Center,No.38 Qufu Road,Heping District,Tianjin 300042,China


                   电话:86-22-8558-6588         传真:86-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郑爽、付
凯迪(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勉尽责的精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
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的。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偿债
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那么均为
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地址/Add:中国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 18 号君悦大厦 B 座 8 层     8/F Block B Junyue Bldg.No. 18 Guizhou Rd, Heping Dist, Tianjin, P.R.China
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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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程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5 日 14 点 00 分在天
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 6 号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
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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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P.C.:300051            电话/Tel:86-22-8558-6588       传真/Fax:86-22-8558-6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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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18 日。
经核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
为 822,161,695 股。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2311 人,代表股份共计 480,958,6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8.4992%。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审
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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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3.现场会议的监票人在现场会议上宣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条件的议案》
         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构
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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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9,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
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3.01)交易对方: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3.02)置入资产: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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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03)置出资产:同意 192,443,6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6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43,6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41%;反对 6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3.04)置入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同意 192,436,47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 7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36,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03%;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05)置出资产的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同意 192,414,479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72,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投 资 者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376%;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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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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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4,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3.06)支付方式: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5,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4%;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
         (3.07)现金支付期限:同意 192,414,5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4,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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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8)期间损益归属:同意 192,404,0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04,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5%;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5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3.09)标的资产利润补偿安排:同意 192,417,479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72,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2,8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7,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3.10)标的资产的过户及违约责任:同意 192,414,579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9%;反对 53,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14,5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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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48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45,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6%。
         (3.11)决议有效期: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458,8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20%;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
         (4)审议通过《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190,526,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2%;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1,91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94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26,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82%;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1,91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42%。
         (5)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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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购买资产协议>的议案》
         同意 190,538,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1,90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88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538,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1,90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880%。
         (6)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意 190,498,47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1,941,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8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498,4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53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1,9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8%。
         (7)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
议案》
         同意 190,245,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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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22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194,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4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245,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24%;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194,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00%。
         (8)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
议(三)>的议案》
         同意 190,386,7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053,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66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386,7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6%;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053,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68%。
         (9)审议通过《关于股东中电力神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公司股
份转让给同一控制下其他公司涉及的相关承诺承继和补充事项的议
案》
         同意 190,384,1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3%;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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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275%;弃权 2,075,5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782%;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0,384,1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43%;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75%;弃权 2,075,5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2%。
         (10)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涉及的前次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承诺豁免事项的议案》
         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
         (11)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
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
议案》
         同意 192,006,6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1%;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433,6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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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0.225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006,6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71%;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433,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3%。
         (12)审议通过《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
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789%;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096,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35%;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344,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9%。
         (13)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相关的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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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14)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
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议案》
         同意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057%;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92,237,0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67%;反对 7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76%;弃权 203,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7%。
         (15)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重
大资产置换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有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480,693,69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49%;反对 53,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10%;弃权 211,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4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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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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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仅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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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梁爽




                                                                                 二 O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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