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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能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2021-05-15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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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电科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郑爽、牛
大仪(以下统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及律师执业规范,本着勤勉尽责的精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EGAL FIRM (TIANJIN)




神审查了有关资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就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均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
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而发表的。
        2.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
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偿债
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如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
会计、审计、资信评级、偿债能力和现金流分析等内容时,那么均为
严格按照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
不具备核查和做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一起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
会有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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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有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刊登了《中电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
本次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以及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
序等事宜予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 14 点 00 分在天
津市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科七路 6 号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董事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也与公司相关公告、
通知所披露的内容一致。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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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
经核查,截止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
为 822,161,695 股。在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享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以及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及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432 人,代表股份共计 306,168,2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7.239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包括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董事会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及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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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
并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了其统计的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人数、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的有效表决股份的总数、表决结果。
         3.现场会议的监票人在现场会议上宣读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
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02,438,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6%;反对 3,73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02,438,0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6%;反对 3,730,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18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 302,216,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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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7092%;反对 3,951,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0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 302,628,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38%;反对 3,539,7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6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 302,392,1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6%;反对 3,776,1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3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2020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同意 302,196,4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27%;反对 3,952,8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2910%;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6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185,7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53%;反对 3,952,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9515%;弃权 1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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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其他关联交
易的议案》
        同意 40,398,0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61%;反对 3,759,5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40,398,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61%;反对 3,759,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8.513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同意 302,630,3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44%;反对 3,537,9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155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中国电子科技财务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并
购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40,671,36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50%;反对 3,486,2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7.89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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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71,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050%;反对 3,486,2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7.89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盖章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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