杉杉股份: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2022-12-27
600884 杉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
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股份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杉
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
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同时进一步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长远可
持续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具有可行性。回购方案完成后,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要性,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独立董事:
张纯义 徐衍修 仇 斌 朱京涛
2022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