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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宏发股份: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年6月修订)2021-06-11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1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履行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
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
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
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
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
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
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
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
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职
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是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
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
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履行职责,董事会审议事项应按照信
息披露标准的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
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
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有关公司经营、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
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
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
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
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
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由监事会办
公室负责记录并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四章 未公开信息的审核披露流程和保密措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的界定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及
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给予配合。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工作部署,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所负责编制的信息、资
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当发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信息未公
开前做好保密工作;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
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在获悉披露事项后应立即编制相关公告,
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批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四)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根据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相关公告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签批后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重大经营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司《经营信息
报告制度》执行。对不能明确界定是否属于重大信息的事项,应当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
会秘书确认后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四十八条 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一般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
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
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
经办人;
(七)上述各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五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
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一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
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
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五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的法律、
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会计制
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建立财务管理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并保证相关内部控制规范的有效实
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建立财务统一管理制度加强财务人员、资金、计划、核算的检查考核,并
由审计稽核部配合监督。

第六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并对外公告。


        第六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
下,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交流,通
过设立投资者热线、加强公司网站建设、举办投资者见面会、业绩说明会、接待投资者调
研等多种方式帮助投资者正确、完整的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第六十三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
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媒体中出现的可能对本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发布澄
清公告。

第六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
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公告义务。

第六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十九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文字存档管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
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文件存档。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
带来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三条 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