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国投电力: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1-05-27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一年   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 4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 6 -
第三章    股 份 .................................................... - 7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 7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 8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 11 -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 - 12 -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 - 14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 17 -
 第一节    股东 .................................................. - 17 -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 21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 26 -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 28 -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 31 -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 36 -
第五章    董事会 .................................................. - 43 -
 第一节    董 事 ................................................. - 43 -
 第二节    董事会 ................................................ - 47 -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55 -
第七章    监事会 .................................................. - 59 -
 第一节    监 事 ................................................. - 59 -
 第二节    监事会 ................................................ - 60 -
第八章    党委 .................................................... - 62 -
 第一节    党的组织 .............................................. - 62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责 .......................................... - 63 -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 63 -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 72 -

 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 72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 78 -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 78 -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 - 79 -
 第一节    通知 .................................................. - 79 -
 第二节    公告 .................................................. - 81 -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 81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 81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 82 -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 - 86 -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 - 87 -
第十五章 附则 .................................................... - 87 -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

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到境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中国共产党章

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1.2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共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委

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

局、保落实。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1.3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湖北省体改委(1989)

第2号文批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2年因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迁至甘肃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14年因公司发展需要,

迁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2717519818。



 4
   1.4 公司于1989年3月经湖北省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A股)606,205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于1996年1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17,985,000份全

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GDR),按照公司确定的转换比例计算代表

179,8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于2020年10月22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

上市。

   1.5 公司注册名称: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

SDIC Power Holdings CO., LTD。

   1.6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47号楼11层1108,邮

政编码:100034,电话:010-88006378,传真号码:010-88006368。

   1.7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965,873,347元。

   1.8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9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10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1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伦

敦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

动失效。

                                                       - 5 -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2 本章程所称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

   1.13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

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

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1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际惯例和规范的股份制公司运作模

式,吸收国内外资金,致力于大中型电力项目开发经营,顺应科技发

展的需要,积极开拓新能源、高科技及环保项目,借鉴国内外先进的

管理经验,不断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使公司业务和规模迅速、健康、

稳定发展,把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突出的核心竞争力、管理先进、能为

股东创造丰厚回报,以发电业务为主,涉足配售电业务等领域的国际


 - 6 -
化、综合性能源上市公司。

   2.2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建设、经营管理以电力

生产为主的能源项目;开发及经营新能源项目、高新技术、环保产业;

开发和经营电力配套产品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1.1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

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1.2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付相同价额。

   3.1.3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1.4 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

外投资人发行股票或GDR。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GDR的外国和香港、

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或符合

国家境外投资监管规定下认购GDR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 7 -
    3.1.5 公司境内发行的股份以及在境外发行GDR对应的境内新增

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3.1.6 公司由中国石化荆门石油化工总厂于1989年2月独家发起

设立。

    3.1.7 公司成立后,经湖北省人民银行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行了606,205股。前述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606,205股,均

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于2019年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于2020年首次向境外投资人发

行 了 17,985,000 份 GDR , 按 照 公 司 确 定 的 转 换 比 例 计 算 代 表

179,85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前述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6,965,873,347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现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6,965,873,347股。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四)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 8 -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转股期内,按照当时生效的

转股价格在转股期交易时间内申请转换股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存续

期内每年向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因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数量;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后,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3.2.2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3.2.3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偿债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2.4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 9 -
   (三)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3.2.5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二) 要约方式;

   (三) 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

   (四)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3.2.4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3.2.6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以协议方式购回股份时,应当事先经

股东大会按本章程的规定批准。经股东大会以同一方式事先批准,公

司可以解除或者改变经前述方式已订立的合同,或者放弃其合同中的

任何权利。

 - 10 -
    前款所称购回股份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承担购回股份义务

和取得购回股份权利的协议。

    公司不得转让购回其股份的合同或者合同中规定的任何权利。

   3.2.7 公司因本章程第3.2.4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3.2.4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股东大会决议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属于本章程第3.2.4条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3.2.4条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3.2.4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购回公司股份而注销该部分股份的,应依法向原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被注销股份的票面总额应当从公司

的注册资本中核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3.3.1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并不附带任何留置权。



                                                         - 11 -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3.3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

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

   3.4.1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在任何时候

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财务

资助。前述购买公司股份的人,包括因购买公司股份而直接或者间接

 - 12 -
承担义务的人。

    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在任何时候均不应当以任何方式,为减少或者

解除前述义务人的义务向其提供财务资助。

    本条规定不适用本章程第3.4.3条所述情形。

   3.4.2 本章程所称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 馈赠;

   (二) 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

履行义务)、补偿(但是不包括因公司本身的过错所引起的补偿)、解

除或者放弃权利;

   (三) 提供贷款或者订立由公司先于他方履行义务的合同,以及

该贷款、合同当事方的变更和该贷款、合同中权利的转让等;

   (四) 公司在无力偿还债务、没有净资产或者将会导致净资产大

幅度减少的情形下,以任何其他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章所称承担义务,包括义务人因订立合同或者作出安排(不论

该合同或者安排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也不论是由其个人或者与任何其

他人共同承担),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了其财务状况而承担的义

务。

   3.4.3 下列行为不视为本章第3.4.1条禁止的行为:

   (一) 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

项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项财务资助是
                                                        - 13 -
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一部分;

   (二) 公司依法以其财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三) 以股份的形式分配股利;

   (四) 依据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五) 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其正常的业务活动提供贷款(但

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

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中支出的);

   (六) 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款项(但是不应当导致公司的净

资产减少,或者即使构成了减少,但该项财务资助是从公司的可分配

利润中支出的;并且在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下,不得为职工持股

计划提供款项)。

                    第五节 股票和股东名册

   3.5.1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式。

    公司股票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三) 股份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 股票的编号;

   (五)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

 - 14 -
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3.5.2 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

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章后生效。公司董事长或者

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在公司股票无纸化发行和交易的条件下,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另行规定。

   3.5.3 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登记以下事项:

   (一) 各股东的姓名(名称)、地址(住所)、职业或性质;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类别及其数量;

   (三) 各股东所持股份已付或者应付的款项;

   (四) 各股东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五) 各股东终止为股东的日期。

   股东名册为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但是有相反证据

的除外。

   3.5.4 公司可以依据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

成的谅解、协议,将GDR权益持有人名册存放在境外,并委托境外代

理机构管理。

   3.5.5 公司应当保存有完整的股东名册。


                                                       - 15 -
   股东名册包括下列部分:

   (一) 存放在公司住所的、除本款(二)、(三)项规定以外的股

东名册;

   (二) 存放在境外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公司境外上市外

资股股东(如有)名册;

   (三) 董事会为公司股票上市的需要而决定存放在其他地方的

股东名册。

   3.5.6 股东名册的各部分应当互不重叠。在股东名册某一部分注

册的股份的转让,在该股份注册存续期间不得注册到股东名册的其他

部分。

   股东名册各部分的更改或者更正,应当根据股东名册各部分存放

地的法律进行。

   3.5.7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

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让而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5.8 任何人对股东名册持有异议而要求将其姓名(名称)登记

在股东名册上,或者要求将其姓名(名称)从股东名册中删除的,均

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更正股东名册。

   3.5.9 任何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或者任何要求将其姓名(名

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人,如果其股票遗失,可以向公司申请就该

 - 16 -
股份补发新股票。

    A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处

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如有)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存放地正本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或者

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3.5.10 公司根据本章程的规定补发新股票后,获得前述新股票的

善意购买者或者其后登记为该股份的所有者的股东(如属善意购买

者),其姓名(名称)均不得从股东名册中删除。

   3.5.11 公司对于任何由于注销原股票或者补发新股票而受到损

害的人均无赔偿义务,除非该当事人能证明公司有欺诈行为。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4.1.1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

股东名册上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

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4.1.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4.1.3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17 -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4.1.4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

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1.5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 18 -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7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1.8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19 -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股东除了股份的认购人在认购时所同意的条件外,不承担其后追

加任何股本的责任。

   4.1.9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1.10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份或GDR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的上市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控股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

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

的决定:

   (一) 免除董事、监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的责任;

   (二)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 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

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本

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 20 -
   4.1.11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4.1.12 公司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公

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

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

董事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4.2.1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21 -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含百分之五)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

交易金额;

   (十四) 审议批准第4.2.2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其他交易事项;


 - 22 -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公司回购股份事项;

   (十八) 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以上

的股东的提案;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2.2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 23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本章程或法律法规对交易行为审议表决另有规定的,依相关规

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本章程所称“交

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

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

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

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

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24 -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

担保。

   4.2.3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

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

行。

   4.2.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2.5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办公地址所在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

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4.2.6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 25 -
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4.3.1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4.3.2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 26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阐明

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3.4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27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3.5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3.6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

本公司承担,因本章程第4.3.3条第三款董事会不同意召开导致监事

会或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4.4.1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4.2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4.4.1项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28 -
   4.4.3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4.4 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4.4.5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以书面形式作出;

   (二) 指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 说明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 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将讨论的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

要的资料及解释;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提出合并、购回股

份、股本重组或者其他改组时,应当提供拟议中的交易的具体条件和

合同(如果有的话),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五) 如任何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将讨论

的事项有重要利害关系,应当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如果将

讨论的事项对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股东的

影响有别于对其他同类别股东的影响,则应当说明其区别;

   (六) 载有任何拟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特别决议的全文;

   (七)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八) 载明会议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 29 -
   (九) 指定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

不得变更;

   (十) 说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4.4.6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

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4.4.7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上

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

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者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收件

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A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

以用公告方式进行。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满足本章程第4.4.3条会议通知期限要求

的期间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家或者多家报刊上刊

 - 30 -
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A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4.4.8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4.5.1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4.5.2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

会,也可以委托一人或者数人(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

列权利:

   (一) 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 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 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

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5.3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 31 -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4.5.4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

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4.5.5 任何由公司董事会发给股东用于任命股东代理人的委托书

的格式,应当让股东自由选择指示股东代理人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并就会议每项议题所要作出表决的事项分别作出指示。委托书应当注

 - 32 -
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4.5.6 表决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

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

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

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4.5.7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

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

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

决仍然有效。

   4.5.8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4.5.9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

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 33 -
止。

   4.5.10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4.5.11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持

人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担任会议主持人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

持。如果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

当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4.5.12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

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 34 -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4.5.13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4.5.1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4.5.15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4.5.16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 35 -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4.5.17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

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

   4.5.18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

股东向公司索取有关会议记录的复印件,公司应当在收到合理费用后

七日内把复印件送出。

   4.5.19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4.6.1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36 -
   4.6.2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

他财务报表;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4.6.3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

和其他类似证券;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

                                                      - 37 -
   (七) 股权激励计划;

   (八) 公司回购股份;

   (九)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4.6.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4.6.5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

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4.6.6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包括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38 -
   4.6.7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4.6.8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

事,监事特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款关于股东大会选举及

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董事、监事,当选董

事、监事的得票数应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十(含百分之五十)。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符合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

举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

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

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

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

                                                      - 39 -
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足应选董事、监事人

数,或出现多位候选人得票相同但只能由一人当选董事或监事的情

况,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直到选出全部应选董事、监事为止。

再次投票时,参与投票的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所缺人数。实行累计投票方式的未尽事

宜,由会议主持人与出席会议的股东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一致则按

照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的意见办理。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4.6.9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4.6.10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4.6.11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

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40 -
   4.6.12 除非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或相关的

法律、法规及规定另有要求或下列人员在举手表决以前或者以后,要

求以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大会以举手方式进行表决:

   (一) 会议主持人;

   (二) 至少两名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有表决权的股东的代理人;

   (三) 单独或者合并计算持有在该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10%以

上(含10%)的一个或者若干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除非有人提出以投票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根据举手表决的结

果,宣布提议通过情况,并将此记载在会议记录中,作为最终的依据,

无须证明该会议通过的决议中支持或者反对的票数或者其比例。

   以投票方式表决的要求可以由提出者撤回。

   4.6.13 如果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项是选举会议主持人或者

中止会议,则应当立即进行投票表决;其他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的事

项,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何时举行投票,会议可以继续进行,讨论其他

事项,投票结果仍被视为在该会议上所通过的决议。

   4.6.14 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或者反对票。

   4.6.15 当反对和赞成票相等时,担任会议主持人的股东有权多投

一票。

   4.6.16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 41 -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

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4.6.17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负责根据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议案是否

通过,其决定为终局决定,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和载入会议记录。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

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4.6.18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4.6.19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 42 -
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4.6.20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内容。

   4.6.21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4.6.22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事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就任。

   4.6.23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5.1.1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职工代表经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 43 -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5.1.2 除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5.1.3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 44 -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4 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45 -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5.1.5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

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1.6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

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5.1.7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

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

下结束而定。

   5.1.8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

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
 - 46 -
事就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5.1.9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1.10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5.2.1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5.2.2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5.2.3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

事长一人,职工董事一人。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5.2.4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 47 -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

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

的关联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股东

大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

交易金额;

   (九)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5.2.8条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核的担保

及其他交易事项;

   (十)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48 -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任免其有关人选;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第(六)、(七)、(十三)项必须由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其余事项可以由过半数的董

事表决同意。

   5.2.5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

与此项处置建议前4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

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

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

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

受影响。

   5.2.6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 49 -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5.2.7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5.2.8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

十;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

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

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 50 -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

五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五十,

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行为,除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本章程第

4.2.2条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核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 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

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

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

                                                      - 51 -
十,或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以上不满百分之十,或

虽达到前述标准但绝对金额未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2.9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5.2.10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

   (四)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2.11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5.2.12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5.2.13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 52 -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5.2.14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在会议召开五

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5.2.15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5.2.16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董事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外,

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董事

会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需公

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

同意。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

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5.2.17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

                                                       - 53 -
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2.18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包括投票和举手等方

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包括传真)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5.2.19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5.2.20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5.2.21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 54 -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5.2.22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

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

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1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

   6.2 本章程第5.1.3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5.1.4条第(四)

项至第(六)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6.3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6.4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6.5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55 -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下列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一,或绝对金额未超过3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百分之一,或绝对金额未超过3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或绝对金额未

超过3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一,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3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依据上述规定之权限作出的对外投资,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四) 审议批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或控股子

 - 56 -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低于300万元,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

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

交易金额;

   (五)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

决权。

   6.6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6.7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 57 -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6.8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规定。

   6.9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

知识和经验。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确保:

   (一) 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二) 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和文件;

   (三) 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

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6.10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当由董事及公司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作出。

   6.11 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总法律顾问对公司董事长负责,

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
 - 58 -
   6.12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7.1.1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7.1.2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7.1.3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7.1.4 股东推荐的监事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7.1.5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事应当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

生的空缺。

   7.1.6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7.1.7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7.1.8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 59 -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1.9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7.2.1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和

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设职工监事一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

   7.2.2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 60 -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 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

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

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 对公司合规经营、依法管理及公司经理层依法治企等情况

进行监督;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7.2.3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

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7.2.4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
                                                       - 61 -
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7.2.5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7.2.6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委

                         第一节 党的组织

   8.1.1 公司党委设书记1名,在董事长为党员情况下,董事长、党

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设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设其

他党委成员若干名。

   8.1.2 符合条件的党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

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8.1.3 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规定,公司设立中共国投电力控

股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


 - 62 -
                    第二节 公司党委职责

   8.2.1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规定,行使

下列职责:

   (一)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中共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以及

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

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

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

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三) 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

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 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

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

使他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 其他应当由公司党委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9.1.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 63 -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

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 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九) 非自然人;

   (十) 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

欺诈或者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 64 -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9.1.2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的行为对

善意第三人的有效性,不因其在任职、选举或者资格上有任何不合规

行为而受影响。

   9.1.3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

上市规则要求的义务外,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行使公司赋予他们的职权时,还应当对每个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不得使公司超越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

   (二) 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三) 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

有利的机会;

   (四) 不得剥夺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配权、表

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9.1.4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有责任在

行使其权利或者履行其义务时,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

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技能为其所应为的行为。

   9.1.5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

时,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应当置自己于自身的利益与承担的义务可

能发生冲突的处境。此原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下列义务:

                                                      - 65 -
   (一) 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

   (二) 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不得越权;

   (三) 亲自行使所赋予他的酌量处理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的同意,不得

将其酌量处理权转给他人行使;

   (四) 对同类别的股东应当平等;

   (五)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另

有批准外,不得与公司订立合同、交易或者安排;

   (六)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

公司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七)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以任何形

式侵占公司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

有关的佣金;

   (九) 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

其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十)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公

司竞争;

   (十一)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

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
 - 66 -
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其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除非以公司利益为目的,亦不

得利用该信息;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

机构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身的利益有要

求。

   9.1.6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指使

下列人员或者机构(“相关人”)做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不能做的事:

   (一)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或者

未成年子女;

   (二)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

(一)项所述人员的信托人;

   (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本条

(一)、(二)项所述人员的合伙人;

   (四) 由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

单独控制的公司,或者与本条(一)、(二)、(三)项所提及的人员或

                                                          - 67 -
者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事实上共同控

制的公司;

   (五) 本条(四)项所指被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1.7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所负的诚信

义务不一定因其任期结束而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有效。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取

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

   9.1.8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某项

具体义务所负的责任,可以由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解除,但是本

章程第4.1.10条所规定的情形除外。

   9.1.9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害关系

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

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

定人数,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

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对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 68 -
理人员违反其义务的行为不知情的善意当事人的情形下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某合同、

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9.1.10 如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

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

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害

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9.1.11 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缴纳税款。

   9.1.12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本公司和其母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亦不得向前述

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或者为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

   (二) 公司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聘任合同,向公司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者其他款项,

使之支付为了公司的目的或者为了履行其公司职责所发生的费用;

   (三) 如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公司可


                                                      - 69 -
以向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但提供贷款、贷款担保的条件应当是正常商务条件。

   9.1.13 公司违反前条规定提供贷款的,不论其贷款条件如何,收

到款项的人应当立即偿还。

   9.1.14 公司违反第9.1.12条第一款的规定所提供的贷款担保,不

得强制公司执行;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 向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相关人提供贷款时,提供贷款人不知情的;

   (二) 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由提供贷款人合法地售予善意购买

者的。

   9.1.15 本章前述条款中所称担保,包括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者提

供财产以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9.1.16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

所负的义务时,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权利、补救措施外,公

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赔偿由

于其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二) 撤销任何由公司与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以及由公司与第三人(当第三人明知或

者理应知道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 70 -
了对公司应负的义务)订立的合同或者交易;

   (三)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交出因

违反义务而获得的收益;

   (四) 追回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受的

本应为公司所收取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

   (五) 要求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退还因

本应交予公司的款项所赚取的、或者可能赚取的利息。

   9.1.17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合同,并

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 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 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

   (三) 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 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的利益

向公司提出诉讼。

   9.1.18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应

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先批准的

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 71 -
   (一) 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 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东。控股

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15.1条中的定义相同;

   (三)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项,

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该董事、监

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该费用不得从该等

款项中扣除。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10.1.1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报

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10.1.2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 72 -
    10.1.3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次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呈交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由

公司准备的财务报告。

    10.1.4 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20日以前备

置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每个股东都有权得到本章中所提及

的财务报告。

    10.1.5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10.1.6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73 -
    10.1.7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资本公积金包括下列款项:

   (一) 超过股票面额发行所得的溢价款;

   (二)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10.1.8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

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旨,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

稳定性。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的能力。

   (二)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他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的合理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未来日常生产经营活


 - 74 -
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并考虑公司未来从银行、证券市场融资的

成本及效率,以确保分配方案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及发展。

   公司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应充分考虑利润分配后的股份总额与公司

经营规模相适应,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5

亿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项。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优先保障现金分红的基础上,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股本规模合

理时,公司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成长、有利于全体股

东利益的,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董事会上提出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批

                                                       - 75 -
准后实施。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应当进行一次现金分

红。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经公司董事会提议和股东

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

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

(三)款规定处理。

   (七) 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

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 76 -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1.9 公司利润分配程序

   (一)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和公

司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二) 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10.1.10 公司应当为GDR持有人委任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应

当代有关GDR持有人收取公司就GDR持有人分配的股利及其他应付的

款项。公司委任的收款代理人应当符合上市地法律或者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的要求。



                                                      - 77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10.2.1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0.2.2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10.3.1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时为止,可以续聘。

   10.3.2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10.3.3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凭证,不得拒绝、隐匿、谎

报。

   10.3.4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或者确定审计费用的方式由股

东大会决定。由董事会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

   10.3.5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或者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

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资料和说明;

 - 78 -
   (二) 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

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 出席股东会议,得到任何股东有权收到的会议通知或者与

会议有关的其他信息,在任何股东会议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的会计师

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10.3.6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经下一次股东大会确

认。但在空缺持续期间,公司如有其他在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该等会

计师事务所仍可行事。

   10.3.7 不论会计师事务所与公司订立的合同条款如何规定,股东

大会可以在任何会计师事务所任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决定将该会

计师事务所解聘。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如有因被解聘而向公司索偿的权

利,有关权利不因此而受影响。

   10.3.8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 79 -
   11.1.1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11.1.2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11.1.3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11.1.4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11.1.5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11.1.6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

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

真送出之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

   11.1.7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80 -
                         第二节 公告

   11.2.1 公司依照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12.1.1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12.1.2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出方案,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反对公司合并、分

立方案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或者同意公司合并、分立方案的股东,

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的内容应当作成专门文

件,供股东查阅。

   12.1.3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12.1.4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12.1.5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 81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公告。

   12.1.6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1.7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12.1.8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12.2.1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 82 -
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2.2 公司有本章程第12.2.1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2.3 公司因本章程第12.2.1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12.2.1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

                                                        - 83 -
   公司因12.2.1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

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12.2.4 如董事会决定公司进行清算(因公司宣告破产而清算的除

外),应当在为此召集的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声明董事会对公司的状

况已经做了全面的调查,并认为公司可以在清算开始后12个月内全部

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大会进行清算的决议通过之后,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立即终

止。

   清算组应当遵循股东大会的指示,每年至少向股东大会报告一次

清算组的收入和支出,公司的业务和清算的进展,并在清算结束时向

股东大会作最后报告。

   12.2.5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84 -
   12.2.6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12.2.7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12.2.8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12.2.9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内

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 85 -
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日起30日

内,将前述文件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12.2.10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2.1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13.1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公司

章程。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13.3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


 - 86 -
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13.4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

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13.5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13.6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经国务院授权

的公司审批部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如适用)批准后生效;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14.1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其他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

利主张,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未就争议解决方式与境外有关证券监管

机构达成谅解、协议的,有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方式解决,也可以双方协议确定的方式解决。

   解决前款所述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 附则

   15.1 释义

   (一) 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1)其单独或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董事的股东;(2)其单独或

                                                       - 87 -
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含30%)的表决权或者

可以控制公司的30%以上(含30%)表决权的行使的股东;(3)其单独

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30%以上(含30%)的股份

的股东;(4)其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

制公司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15.2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本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15.3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15.4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15.5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5.6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 88 -
会议事规则。




               - 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