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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0年2月)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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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

    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证券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传递公司

    内幕信息。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上海证券报》

    等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2 -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17、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

    1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由于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4、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 3 -

    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银行等的相关人员;

    5、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部门查询。

    第八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详见第六条之规定)需

    在次日内告知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证券与投资管理部应同时告知该知情人的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律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证券

    与投资管理部应在内幕信息发生的三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九条 证券与投资管理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

    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 涉及重大并购重组、发行证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根据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进行备案。- 4 -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业务关联人、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可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

    报告公告前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

    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七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若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动情况,且在此期间公司发生第五条所述内幕信息事项的,

    公司将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股票账户在公司股票异动期间的

    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并将监控情况向新疆证监局报备。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公

    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5 -

    品种的,应于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与投资管理部申报如下,证券投资管理部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有关人员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

    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记过;

    4、降职降薪;- 6 -

    5、留职察看;

    6、开除。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的,公司将违规收益收缴回公司,并连同问责措施等情况向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二月六日- 7 -

    附表: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所涉及的事项

    注1

    序

    号

    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

    名称

    内幕信息

    知情人身

    份证号或

    企业代码

    内幕信息

    知情人证

    券账户

    内幕信

    息知情

    人与公

    司的关

    系

    知悉

    内幕

    信息

    时间

    内幕

    信息

    所处

    阶段

    内幕

    信息

    获取

    渠道

    信息公

    开披露

    情况

    1 注2 注3

    2

    填报时间:

    经办人:

    单位印章(董事会印):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

    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