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2010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0-08-27
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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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0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32 号
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O 一O 年八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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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10]第32 号
致: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委派本所李大明律师、常娜娜律师出席公司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疆众和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0 年8 月1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分别刊登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五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
2010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及联系事项等内
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 年8 月27 日上午10:00 时在乌鲁木齐市喀什
东路18 号本公司科技楼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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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 人,代表股份
175,286,61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79%,均为2010 年8 月20 日下午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关于以募集资金
置换公司2010 年1 月至7 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
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一○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T&P 天阳律师事务所 新疆众和201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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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
效文本。
天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大明
常娜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