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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07-15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明确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

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以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在考虑公司盈利情况、发展目标、发展战略实际需要、外部融资成本和融资环

境的前提下,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每年按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比例向股东

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

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2、公司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

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于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

润的,应当进行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

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

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

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

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每年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5、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

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6、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公司的利

润分配政策如因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上述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董事会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

发点、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向股东大会提出

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方案,并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

策修改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

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

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

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

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特别决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2、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