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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2年7月修订)2022-07-15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职权

    (一)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2、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
             13、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事项;

             14、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5、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6、对收购方针对本公司实施的恶意收购,决定采取法律、行政法规

                 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

             17、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公司第一大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

该书面文件授权范围内采取或董事会可以决议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反

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或决议后应立即按该文件的要求并在其授权范

围内或决议范围内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应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

后,立即按公司章程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作出说明和报告。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2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方可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候选人提名的提案,对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4
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该二

十日、十五日的起止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5
案提出。

    股东提出有关选举董事或监事提案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最迟在

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应一并提交本条

所规定的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

政治面貌以及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的详细资料等。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律师及公司邀请人员外,公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士进入股东大会会场。对于干

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


                                    6
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一)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代理人的姓名;

    (2)是否具有表决权;

    (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4)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5)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三)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

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四)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五)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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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8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七)公司回购股份(根据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经授权董事会的除外);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9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一)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二)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该提案可提名不超过全体董事 1/4,全体监

事 1/3 的候选人名额,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上届董事会提名的董事人选亦可做董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提名的

监事人选亦可作监事候选人。

    (四)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最终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确定并负责对候


                                  10
选人资格进行审查。

    (五)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1)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前届董事会提

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由前届监事会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建议名

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

人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选举直接产生。

    (2)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候选人,但提名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独立董事的提

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

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

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额观判

数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4)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必须将上述股东提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单独的

提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按照得到的投票权数的顺序确定当选,同时,

当选者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如得票数相同或未能产生出需当

选的人数,启动多轮投票确定,直至选举出应选举的人数。

    第三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11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12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会议纪录与公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自本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开始。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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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监管措施

    第五十三条 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

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

解释并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

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

由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的

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当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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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的,股东大会可决定修改本议事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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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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