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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京化纤: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0-11-28  

                             证券代码:600889        股票简称:南京化纤       编号:临2020-039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11 月 26 日,公司获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
简称“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 号),该处罚决定书显示,
本公司股东金光华先生因异常交易“南京化纤”股票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具
体情况如下:
    依据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有关
规定,江苏证监局对金光华异常交易“南京化纤”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
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当事人金光华的要求,江苏证监局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
金光华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金光华为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化纤或公司)持股 5%
以上股东
    金光华账户于 2015 年 6 月 18 日开立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健身路证
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 622619370077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231357***和深
圳股东账户 0080383***。金光华控制本人账户自 2015 年 8 月 16 日起交易南京
化纤股票,截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累计成交 591 笔,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
南京化纤股票 8,000,05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
    金某系金光华之女。金某账户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开立于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常州延政中路证券营业部,资金账户为 6226223700279***,下挂上海股东
账户 A307525***和深圳股东账户 0143622***。金光华控制金某账户自 2015 年
11 月 9 日起交易南京化纤股票,截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累计成交 235 笔,通
过二级市场交易持有南京化纤股票 7,363,81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1%。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金光华账户、金某账户受金光华控制,构成一致行动
关系。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金光华账户、金某账户在南京化
纤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截至 2017 年 10 月 24 日,金光华账户、金某账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
15,363,866 股,达到南京化纤总股本的 5.01%。2017 年 12 月 5 日,南京化纤发
布了《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金光华、金某存在一
致行动关系且二人持有南京化纤股份超过总股本 5%的情况。金光华作为金光华
账户、金某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股东”。
    二、金光华短线交易南京化纤股票的情况
    经计算,2017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期间,金光华账户、金某
账户合计持有南京化纤股票持续在总股本的 5%以上。
    汤某英系金光华之妻夏某创办企业金色光华烟酒总汇的工作人员。汤某英账
户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开立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光路证券营业部,
资金账户为 622622378011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 A471219***和深圳股东账户
0159199***。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2018 年 3 月 1 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买入南
京化纤股票 16 笔,合计买入 1,044,110 股,交易金额 6,731,941.83 元。2018
年 3 月 12 日至 3 月 13 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卖出南京化纤股票 4 笔,
合计卖出 260,000 股,交易金额 1,922,653 元。2018 年 3 月 15 日至 2018 年 3
月 23 日,金光华控制汤某英账户连续买入南京化纤股票 6 笔,合计买入
3,362,000 股,交易金额 2,377,683 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录音、录像,证券账户相关资料、交易流水,银行交
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金光华作为持有南京化纤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
易行为。
    金光华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但未能提供证据材料,具体如下:
    第一,汤某英账户涉案期间由其本人控制,汤某英账户下单 MAC 与金光华控
制的账户存在重合,主要原因是汤某英工作地点与金光华办公室在同一栋楼内,
汤某英在工作期间使用金光华办公室电脑操作自己的证券账户。
    第二,汤某英账户资金是金光华提供给汤某英的无息借款。
   综上,金光华代理人认为金光华未进行短线交易,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江苏证监局认为:
    第一,汤某英账户 40 笔涉案委托下单的 MAC 地址均与金光华控制账户下单
MAC 地址重合,其中涉及 3 个交易日的 9 笔委托下单 MAC 地址显示为金光华办公
室电脑,且下单时间为晚 22:00 至 24:00 之间,这一情况不符合常理,当事人及
其代理人未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未能提供借据等证据证明金光华与汤某英间的资金
往来性质为借款。同时,汤某英账户 2018 年 2 月 12 日的余额为 3956.99 元,金
光华民生银行账户于 2018 年 2 月 13 日至 3 月 23 日分 4 笔向汤某英账户转入合
计 8,100,000 元。其后,随着账户股票逐步卖出,汤某英账户分 3 笔向金光华之
妻夏某账户转出合计 9,426,000 元,转出后汤某英账户余额 829.26 元。转出金
额与转入金额之间差额为 1,326,000 元,与汤某英账户上述期间账户交易盈利基
本相符,不符合代理人所称无息借款的基本特征。
    综上,江苏证监局对金光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金光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给予金光华警告,并处以 10 万
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江苏证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是对公司股东个人的处罚决定,不涉及本公司,不会
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一切正常。
    2 、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上 海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http://www.sse.com.cn)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