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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发动力: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1  

                        航发动力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0)-04-441

     受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航发
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
项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日期、地点、表决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
办法、联系人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在西安市未央区天鼎酒店举行。会议由公司副董事
长颜建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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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5 名,持有公司 368,466,337 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3.8230%。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
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方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见证律师清点
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同时,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根据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新增 2020 年度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持续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363,727,54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39%;反对
4,736,29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4%;弃权 2,5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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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63,727,54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39%;反对 4,736,2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54%;弃权 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7%。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
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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