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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江电力: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9年付息的公告2019-09-12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62

债券代码:120210   债券简称:02 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9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0日支

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三峡债”,代码1202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 债券期限:20年,自200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
                                1
[2002]939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号文批准

公开发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6%。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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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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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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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

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

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债券利息。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联系人:姚文婷

      联系电话:010-5868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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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陈小东、林鹭翔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郜文迪、贾艳

      联系电话:010-88170827、010-88170212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 年 9

月 27 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国资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7


                                6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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