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19年付息的公告2019-09-12
股票代码:600900 股票简称:长江电力 公告编号:2019-062
债券代码:120210 债券简称:02 三峡债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2019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
责任。
由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接的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
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9年9月20日支
付年度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2002年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
3. 债券简称及代码:简称“02三峡债”,代码120201
4. 发行总额:人民币50亿元
5. 债券期限:20年,自2002年9月20日至2022年9月20日
6.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以计经调
1
[2002]939号文核准发行额度,并以计经调[2002]1654号文批准
公开发行
8. 债券利率:票面利率4.76%,按年付息,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9. 付息日:每年的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 付息期:自付息日起20个工作日
11. 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22年9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2.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
13. 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为
AAA级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 9 月 20 日至 2019 年 9 月 19 日,逾
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76%。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
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 9 月 19 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
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自 2019 年 9 月 20 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
2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
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一)本期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部分的付息办法
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其付息资金由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债券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债
券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划付资金的时间相应顺延。债券持有人
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付息日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
通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
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二)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
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
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
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
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3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
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
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
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
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
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1)纳税人:本期债
券的个人投资者;(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3)征税税
4
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机构领
取利息时由付息机构一次性扣除;(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
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机构;(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
缴纳。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的债券利息。
五、有关当事人
1. 发行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承接人:中国长江电
力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1号B座
法定代表人:雷鸣山
联系人:姚文婷
联系电话:010-5868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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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编码:100038
2. 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联系人:陈小东、林鹭翔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邮政编码:100026
3. 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水汝庆
联系人:郜文迪、贾艳
联系电话:010-88170827、010-88170212
邮政编码:100030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六、备注
经国务院同意,经国务院国资委和国家工商总局批准,2009 年 9
月 27 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公司”。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国资委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2017
6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更名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
有限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特此公告。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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