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江苏租赁: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0-03-14  

						证券代码:600901        证券简称:江苏租赁     公告编号:2020-018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2019 年限制性股
  票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2,915.9956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9 元/股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租赁”)
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现确定 2020 年 3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14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915.9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9 元/股。现对
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以下简称“《草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同意公
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公司在内部信息公告
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0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取得《省国资委关
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苏国资复【2020】4 号),《草案》获江苏省国资委原则同意。2020
年 2 月 3 日,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具备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股权激
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草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发布《关于 2019 年限
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因知悉
内幕信息而从事内幕交易的情形。
    4.2020 年 3 月 13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江苏租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及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华泰联合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江苏租赁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
条件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
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
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2018 年公司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
2018 年 ROA 不低于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2018 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且 2018 年净利润不低于 12.51 亿元。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设置的上述授予考核条件已成就,
同意向 14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5.9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授予日:2020 年 3 月 16 日;
    2. 授予价格:3.89 元/股;
    3. 授予对象和授予股份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46 人,
授予数量 2,915.9956 万股,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熊先根                 董事长                 180

     张义勤              董事、总经理              160

     佘云祥                副总经理                150

      朱强                 副总经理                130

     张春彪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120

     周柏青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10

     郑寅生                市场总监                110

             中层及资深人员 35 人                  996

           核心业务/管理人员 104 人             959.9956
                      合计                                2,915.9956

     4. 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
     5.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
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不包含自愿锁定、董事高管减
持限制等情形)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 36 个月内按 1/3、1/3、
1/3 的比例分三期匀速解除限售。
     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的时限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60 个月内的       1/3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除满足与授予条件一
致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1 年-2023 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
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
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锁期    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且最近一个年度
               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ROA 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且最近一个年度
第二个解锁期   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ROA 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最近一个年度净利润高于 2018 年度的净利润水平;且最近一个年度
第三个解锁期   资产规模年均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ROA 不低于对标企
               业 75 分位值;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回
购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4 个等级。根据个人的绩效评价结
果确定当期的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期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
×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具体以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为准。考核等级对应系数具体见下表:
  考核等级         A               B              C               D
  标准系数                1.0                    0.5              0
     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后才具备限制性股票当年度的解除
限售资格。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导致当期
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且不得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回购时市价孰低值回购处
理。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条件,符合公司《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0 年 3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146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915.995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89 元/股。

    三、 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前 6 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 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相关规定,公司
于董事会当日(假设 2020 年 3 月 13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本次授
予日(2020 年 3 月 16 日)的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成本预测算,测算得
出限制性股票的总成本为 4,723.91 万元。具体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授予数量
                 需摊销总费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万股)

  2,915.9956        4,723.91    1,279.39   1,705.86   1,115.37   524.88      98.41

    以上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成本的预测算,实际的股权激励成本
将根据授予日后参数取值的变化而变化。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
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

    五、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
权和批准,股票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激励对象获授
股票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金融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

    六、 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出
具财务顾问意见如下:江苏租赁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
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对象均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且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
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三)   监事会核查意见;
    (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
    (五)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