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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作为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
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独立意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
公司提供审计的执业资质,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
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
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此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理由正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同意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订立收益
凭证产品认购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独立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
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并将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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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允的,交易的确定符合相关程序,
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定价的原则,是合理的、公平的,交易过
程透明,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
的情形;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
业务未因本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次日常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
同意公司与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订立《收益凭证产品
认购协议》,并按照该协议的规定办理收益凭证产品的认购
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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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章页)




独立董事:




               时   英                   郑      伟




               陈晓莉                    满洪杰




                                    202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