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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0-11-27  

                        证券简称:爱柯迪                    证券代码:600933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0 年 11 月
                              目 录

一、释 义 ......................................................... 3

二、声 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

务顾问意见 ........................................................ 6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 ............................ 6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 9

    (三)结论性意见 .............................................. 9




                                 2/10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爱柯迪:指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指《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3.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
  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4. 股本总额:指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8. 限售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
   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9. 解除限售期:指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
   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10. 解除限售条件:指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所
  必需满足的条件。
11.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3.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16.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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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爱柯迪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
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
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
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爱柯迪股东是否公
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爱柯
迪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
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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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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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程序
   1、2018年7月5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
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7月6日至2018年7月15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
司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7月20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7月25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
议案》,并披露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
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8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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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18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7、2019年9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
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
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183.04万股
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19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
对象曹令圣先生、鲍正华先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结果为“B”,解除限
售额度为80%,董事会决定对曹令圣先生、鲍正华先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56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股票回购价格为5.77元/
股,全部回购资金147,712.00元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9、2019年11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办理符合解
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即赵俊先生、柳红艳女士所获授的共计12万股限制性
股票解除限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因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已经实施完毕,同意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5.77 元/股调整为
5.52 元/股。同时,鉴于激励对象何盛华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并失去本次股权激励
资格,公司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


                                  7/10
售的限制性股票 15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全部回购资金 828,000.00 元以公
司自有资金支付。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
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
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0 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125.70 万股限制性股票。独立
董事对 4 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0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层面 2020 年业绩考核的议案》、《关于调整第一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期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13、2020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
意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9.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
鉴于个别激励对象考核结果为“D”或因职位变动原因调整为公司监事已不具
备激励对象资格,拟对上述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
关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曹令圣先生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结果为“D”,
本期不可解除限售,公司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其持有


                                    8/10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0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股
票回购价格为 5.52 元/股,全部回购资金 331,200.00 元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根据《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
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鉴于激励对象中原公司副总经
理阳能中先生因职位变动原因调整为公司监事,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根据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拟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 7.50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的股票回购价格为 5.52 元/
股,全部回购资金 414,000.00 元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从 86,022.45 万股变更为 86,008.95 万
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三)结论性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事项的法定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
事项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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