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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柯迪:爱柯迪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1-06-15  

                        证券代码:600933                    证券简称:爱柯迪                  公告编号:临 2021-034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8         -               2021/6/21            2021/6/2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1 年 4 月 27 日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0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860,953,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15,238,250.00 元。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因股权激励行权,公司总股本由 860,089,500 股增加至

860,953,000 股,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约定,分配方案审议通过后至实施

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且实施时

间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未超过两个月。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1/6/18      -               2021/6/21         2021/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东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22 人,尚未解除限

售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75 人,尚未解除限售部分)、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16 人,首次、预留授予尚未解除限售部分)及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股东宁波爱柯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领拓集团香港有限公司、XUDONG INTERNATIONAL

LIMITED、张建成、宁波领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

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其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即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

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

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

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

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

其股息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 10%的税

率代扣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25 元。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

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 588 号
联系部门: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7562112


特此公告。

                                                           爱柯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