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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汽车: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3-30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1 年 3 月 29 日下午 2:00 召开的
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专项法律
顾问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
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做出了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1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渤海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投票方式、
现场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及其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3 月 22 日。

    (二)2021 年 3 月 29 日,本次股东大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谢伟先生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25 人,代表公司 460,827,27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的 48.481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列明。本
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
了逐项投票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和监事监票清点,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半
数通过;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依法回避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55,11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607%,反对股数 5,710,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393%,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2、关于 2021 年度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87,537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83.8669%,反对股数 5,710,858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16.13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9,687,5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83.8669%,反对股数 5,710,8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
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6.1331%,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0%。

    3、关于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融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455,116,4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7607%,反对股数 5,710,85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393%,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