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冶集团:关于签订国有土地收储合同及收到部分资产收储补偿费的公告2019-01-24
证券代码:600961 证券简称:株冶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19-007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国有土地收储合同及收到部分资产收储补偿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已与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国有土地收储合同》,将获得资产
收储补偿费人民币 13 亿元。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通过。
一、交易概述
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公司位于株洲清水塘生产区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总面积为 1160652.65 平方米。收储地块内的资产包括
属于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支付
给公司资产收储补偿费人民币 13 亿元。
本次交易已经 2018 年 8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核
通过,并提交 2018 年 9 月 4 日召开的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核批准。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交易对方: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
法定代表人:蔡勇
企业性质:事业单位
注册地址: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 369 号
主营业务:为土地储备提供服务。收购、收回、征用、置换、储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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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157000 万元
经自查,协议对方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无
关联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项交易涉及位于公司位于株洲清水塘生产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
用权证号为:湘国用 2007 第 100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5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6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7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8 号、湘国用 2010 第 A1519 号,
土地证总面积为 1160652.65 平方米。收储地块内的资产包括属于公司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一)协议名称及主体
协议名称:《国有土地收储合同》
甲方: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
乙方: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方: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指挥部
(二)收储范围、补偿价格、支付及交付条款
株洲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收储乙方位于株洲清水塘生产区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其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国用 2007 第 100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5 号、湘国
用 2007 第 096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7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8 号、湘国用 2010
第 A1519 号,土地证总面积为 1160652.65 平方米。(见宗地图、土地管理部门实
测面积及评估报告载明情况,以下简称收储地块)。收储地块内的资产包括属于
乙方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等。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 2018 年 6 月 4 日《关于株冶集团生产用地受让工作协调
会议纪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株冶集团转移转型暨水口山铜铅锌产业基地
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2018 年 9 月 12 日)的精神,甲方支付给乙方资产收储
补偿费人民币 13 亿元(大写:壹拾叁亿元整)。
收储补偿支付的方式和期限:2018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 5 亿元,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再支付 6 亿元,剩余 2 亿元视后续土地交付情况,予以及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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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乙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关停清水塘冶炼产能。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土地交付给甲方。
2、同时乙方按照收到收储补偿款的进度,乙方依次同比例交付收储土地使
用权证予甲方。土地使用权证交付顺序如下:
1)收到 5 亿元土地收储款后,交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国用 2007 第 095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6 号、湘国用 2007 第 098 号。
2)收到 11 亿元土地收储款后,交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湘国用 2007 第 097
号、湘国用 2010 第 A1519 号、湘国用 2007 第 100 号。
如因资金延后到位等特殊情况需延期移交土地,双方再另行商议。
3、乙方向甲方交付收储地块及地面资产前,将收储地块地上所有乙方的人
员及拟搬迁处置的设施、设备、物品从收储地块的建(构)筑物、其他附着物中
视实际情况予以腾退,并自行承担全部费用。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
故、环境污染事故、侵权事件所导致的乙方自身以及任何第三方人身损害责任,
与甲方无关,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负责或委托有资质的公司或机构对收储地块上易燃、易爆、有毒、
有害物质及残渣残液进行清除,对危险化学物品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防止
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污染,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否则,因
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后果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负责土壤修复治理。
(四)甲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土地收储补偿费;
2、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接收并占有收储地块,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在乙方的协助下,办结收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的法律手续;
4、负责株冶清水塘生产区房屋、建筑物、生产设施等拆除,负责土地治理
修复,负责周边基础设施配套,负责周边社会矛盾、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负责
相关改制企业搬迁工作。
(五)双方共商条款:鉴于企业搬迁的特殊性,如在收储地块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注销或变更登记和房屋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法律手续完备之日起,乙方因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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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滞后等原因不能按时搬迁仍需继续使用的,应与甲方友好协商,可在原厂址
上与甲方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租赁费不高于周边地段同期市场公允价。
五、本合同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9 号)及所在地省市政府要求,以加快株洲市清水塘老工业区
搬迁改造为目的而实施的土地处置工作。
本合同生效实施对公司的影响详见公司公告临 2018-021、临 2018-022。。
至本公告发布之日止,公司已收到土地收储补偿款 9 亿元整。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
合同履行存在土地收储补偿款是否能如期足额给付的风险,公司将持续保
持与株洲市政府及株洲市土地土地储备中心的联系,督促甲方尽快支付。
特此公告。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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