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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独立董事尽责履职,充分发
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
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直系亲属”系指配偶、父母、子女;“主
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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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
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具有 5 年以上法律、经济、
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
立董事的职责。已在 5 家境内外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不得再
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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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
定;
       (八)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
的通知》的规定;
       (九)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
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十)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
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十一)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
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
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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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
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公司与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所列单位受
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适用该项规
定,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近 3 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合适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 3 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
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 1/3 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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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
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
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提名、选举和更换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
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
制度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告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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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当独立董事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第(六)项规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或者不符合本制度第八
条独立性条件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
    除前款规定应当立刻停止履职的情形外,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
出现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1 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的,公司董事会应
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在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免除
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
员的比例低于 1/3 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至新
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导致
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 1/3 的,公司应当尽快补选
独立董事,促使独立董事人数达到法定要求。该独立董事的原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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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或公司董事会应自该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 90 日内提名新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独立董事职权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
财务监督等各方面积极履职。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如发现
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
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
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
       确实因故无法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本公司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
       (一)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 对受托人的授权范围;
       (三) 委托人对每项议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 委托人的签字、日期。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全权委托。
授权应当一事一授。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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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名独立董事不得在1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2名独立董事的委
托。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
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述职报告由本人签字
确认后交公司连同年度股东大会资料共同存档保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应当具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
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和咨询;
    (七)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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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
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
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六)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
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八) 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九) 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十) 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一)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二)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上市公司关联人以资抵债方案;
    (十三) 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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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 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五)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
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
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如本条所列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
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的相关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
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 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 对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
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如果对相关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
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
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就公司主动退市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前,
应当就该事项是否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充分征
询中小股东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独立意见应当与股东大会召
开通知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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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独立董事履职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
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
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
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
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
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
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
保存5年。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
于 15 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
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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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
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四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
应会同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
于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
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
地考察。
    第三十六条 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
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
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
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
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
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三十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
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
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
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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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
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
签字认可。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年度报告编制过程
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的发生。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
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
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七章 培 训
    第四十一条 拟任独立董事在首次受聘公司独立董事前,原则
上至少参加 1 次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在
首次受聘后的 2 年内,每年至少参加 1 次后续培训。此后,应当每
2 年至少参加 1 次后续培训。公司应当每两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送 1 次独立董事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培训的证明材料
    培训后,独立董事应当能够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
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
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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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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