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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2022 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分工协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董
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基本行为规范,是
指导制定公司经营管理的规定、办法和操作细则等公司制度的基本
依据。
    第四条 公司设立综合管理部作为总经理办公会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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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资格与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九)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
通报批评;
    (十) 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十一) 公司现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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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十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
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
定解除其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其他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聘任和更换程序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法律顾问 1 名,前述人员均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
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且辞职后对本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仍持续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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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
由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
任审计。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工原则为:
    (一)总经理负责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对
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各自分工和
权限分管有关部门和所属企业;
    (三)分工职责的确定及调整以公司总经理签发的公司相关
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授权
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经营计划和
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根据经营需要,决
定一般性机构调整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拟订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及合规管理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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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批准合规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具体规章,
指导监督各部门和所属单位合规管理工作,组织应对重大合规风险
事件;
    (七)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总法律顾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事项清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根据董事会授权事项清单的授权范围,公司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授权总经理审议批准。
    上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
托贷款)、资产抵押、提供财务资助(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或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及债务重组、签订许可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其他交易。上述交易种类的
界定、交易额及相关财务指标的具体计算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前述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需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关联交易的权限为: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
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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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总经理制订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审批公司贷款事项、公司财务支出
款项,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
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第十五条 总经理列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
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一)对总经理负责,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分工或者总经理的授
权,分管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方面的工作。在职责或授权范围内,
负有审核、检查、协调、处理、决定、签署文件的权力,并向总经
理报告工作;
       (二)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因工作需要时,受总经理委托
代行总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
       (三)董事会秘书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工作制度》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形式
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是总经理组织实施董事会议定事项,对公
司董事会授权事项和日常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的重要工作机制。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决策事项,公司党委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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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应当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出席人员为: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总经理办公会须由半
数(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相关部
门或子公司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列席会议。因工作特殊需要,董事
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
殊情况,在保证出席人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总经理同
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总经理召集
和主持,并决定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列席等。总经理不能
主持时,可指定一名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代为主持。有下列情况
之一时,应及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一) 董事长提出要求的;
    (二) 总经理认为必要的;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的;
    (四) 有突发事件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有关部门、子公司或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上会议题申请,由总经理决定或者由综合管理部按公司
决策流程征集后报总经理审定;
    (二) 议题审定后,由综合管理部于会议召开 1 日前将会议通
知和议题材料送达参会人员。对于出现紧急情况,经总经理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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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随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
    (三) 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参会人员对所议事项进
行集体研究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决策。审议时,应当重点研判决
策事项的合法合规性、与企业发展战略的契合性、风险与收益的综
合平衡性等。
    第二十二条 综合管理部负责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议题征集及会
务工作,并负责会议纪要、记录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工作。总经
理办公会的召开时间和议题确定后,综合管理部应提前通知各位参
会人员,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重大事项,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可委托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还可以安排召开
专项工作会。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载明以
下事项:
    (一) 会议名称、次数、时间、地点;
    (二) 主持人、出席、列席之姓名;
    (三) 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 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 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议题,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
总经理作最终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纳入公司档案保管,
应保存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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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事
会的监督。总经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履行报告义务,
并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在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后,对需要
向董事会或监事会通报的,应及时予以通报;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
应及时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和资产运
作日常工作向董事长报告。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内,因违反《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相应的条款进行
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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