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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投中鲁: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2-03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2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
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收购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国
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持有和变动
所持公司股份,但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
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持股比例、持股
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
承诺。
    第三条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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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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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
    (一) 大股东减持,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
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
除外;
    (二) 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三) 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
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
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
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六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第七条 持有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
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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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八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
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
种类、价格,并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九条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
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
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
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六条减持比例的规定,
并应当依照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后,受让方在6个月内
减持所受让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本制度第六条减持
比例的规定。
    第十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
算;股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
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各账户可减持数
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本制度第六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减持比例
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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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
    (一) 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
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二) 大股东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
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二)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 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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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六)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其
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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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但不得累计到次年转让。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
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公司股
份的股东,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
    第二十二条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及时通知公
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各相关人员
须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减持计划的书面
文件,并由董事会秘书据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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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
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
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
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1%
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配合公司立即披露减
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第二十三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大股东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按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股东股份质押事项的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前拟自愿提前披露增持计划的,应当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
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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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
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
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
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
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股份变动
除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由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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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及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所称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前款所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
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
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涉及以下事项的股东,需及时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并由其办理相关信息披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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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
买卖该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
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的,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
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公司已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
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
予公告。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
份的,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
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
减持股份的,证券交易所将视情节采取书面警示等监管措施和通报
批评、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所将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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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交易的处置措施禁止相关证券账户6个月内或12个月内减持股
份。
    第三十四条 股东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中国证监
会《管理规则》《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收购办法》和本制度
等相关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自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一致。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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