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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08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第一机械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
发分配〔2006〕175 号文)(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文)、《中
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文)(以
下简称“《指引》”)的相关规定,在审议六届十六次董事会相关议案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议
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名
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调整事项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
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1、《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61 人,均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
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1
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
    综上,一致同意以 2021 年 5 月 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61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385.6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减资退出北奔特种车辆有限公司议案
    此次减资交易事项符合市场原则,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公司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议案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
依法进行了回避。因此一致同意本次减资退出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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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六届十六次董
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腾江                           徐佳宾




      王洪亮                           戈德伟




      赵   杰                          苑士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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