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86-10) 5809-1000 传真:(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补偿义务人所持股份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 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材国际”或“公司”) 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中材国际发行股份购买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 “安徽节源”)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称“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因 安徽节源 2015-2017 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中材国际按约定回购注销徐席东、张 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安徽海禾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海禾投资”) 及芜湖恒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称“恒海投资”)所持部分上市公司股份 事项(以下称“本次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谨作如下承诺和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中材国际本次回购注销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审查了与中材 国际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重大事实和法律事项。本所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 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 大遗漏。 3、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中材国际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口头证言。中材国际并 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 相符的。本所律师验证了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4、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材国际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材国际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交易的审核及批准 1、中材国际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材国际已履行的批准及授权程序如下: (1)中国中材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1 日对《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书》(中和评报字(2015)第 BJV2010)予以备案。 (2)中材国际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 2 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 (3)中材国际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6 月 23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协议>、<业绩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 2、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6 月 16 日核发《关于中国中材国 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2015]455 号),原则同 意中材国际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中材国际股份总数不 超过 123,402.1414 万股,其中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6,426.3219 万股, 占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7.62%。 3、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出具《关于核准中国中材国 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徐席东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2289 号),核准本次交易。 (二)本次交易实施情况 中材国际按 13.22 元/股向徐席东、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海禾投 资、恒海投资及安徽国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定向发行 76,208,025 股股份购买其 所持安徽节源 100%股权,本次交易于 2015 年 11 月实施完毕。其中,中材国际 向徐席东、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海禾投资及恒海投资(以下合称“补 偿义务人”)共计发行了 72,397,623 股公司股份。 (三)本次交易业绩补偿约定 中材国际与补偿义务人于 2015 年 5 月 29 日签署《关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之业绩补偿协议》(以下称“《业绩补偿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安徽节 源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累计应不低于人民 币 30,000 万元(以下称“预测净利润”),在 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 3 三年承诺期内,如存在中材国际以自有资金向安徽节源进行资金投入的情形,则 预测净利润为安徽节源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剔除投入资金的资金成本之后的 金额。业绩补偿具体约定如下: 1、补偿股份 若补偿义务人需对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净利润承诺数的差额进行补偿,则徐席 东以其认购的全部股份进行补偿;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海禾投资、恒 海投资以认购的 20%股份进行补偿;前述认购股份不足以补偿时,徐席东以现金 进行补充。应补偿股份数量计算公式为:应补偿股份数量=(盈利承诺期内各年 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盈利承诺期内各年实现的净利润数总和)÷盈利承诺期内 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认购股份总数。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实施送股或转 增股份的,则上述认购股份总数应包括补偿股份实施前全部资产转让方通过本次 发行获得的股份及其在上述利润补偿期限内获得的上市公司送股、转增的股份。 各补偿义务人按照截至《业绩补偿协议》签署日其所拥有的安徽节源出资额 除以 6,000 万元的比例确定各自应补偿的股份数,即各补偿义务人的各自股份补 偿数=补偿的股份总数×各补偿义务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所拥有的安徽节源出资 额÷6,000 万元;其中,海禾投资、恒海投资、姜桂荣、宣宏、张锡铭、张萍以 其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数的 20%为限进行业绩补偿,徐席东以其认购的上市公司 全部股份进行业绩补偿,海禾投资、恒海投资、姜桂荣、宣宏、张锡铭、张萍各 自补偿股份数不足时,由徐席东进行股份补偿,徐席东股份补偿不足时,由徐席 东以现金补偿。 2、减值测试 利润补偿期限届满时,中材国际将聘请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 安徽节源进行减值测试,该中介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安徽节源于 利润补偿期间每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及资产减值额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上 述专项审核意见结果为依据确定。 在利润承诺期届满时,如安徽节源期末减值额>利润承诺补偿已补偿股份数 (含已确定进行补偿但尚未实施的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含 已确定进行补偿但尚未实施的金额),补偿义务人应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 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 4 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本次发行价格;股份不足以补偿的部分,由补偿义务人 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 3、补偿实施 如果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意见表明须进 行补偿的,则在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由中材国际董事会计 算确定股份回购数量,向中材国际股东大会提出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股份 的议案;在中材国际股东大会通过上述定向回购股份的议案后 30 日内,启动办 理相关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手续。 补偿股份的单价按照本次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价格计算;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对发行价格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补偿股份数=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 转增或送股比例)。若中材国际在承诺年度内实施现金分配,现金分配的部分应 作相应返还,该等返还的现金应支付至中材国际指定账户内,计算公式为:返还 金额=每股已分配现金股利(以税前数额为准)×应回购或无偿划转的股份数量。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审核及批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材国际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18 年 3 月 22 日审 议通过了《关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 诺数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以总价 1 元定向回购徐席东等业绩承诺 人应补偿股份及后续注销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 理股份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材国际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4 月 16 日审议 通过了《关于安徽节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15-2017 年度实际盈利数与业绩承诺 数存在差异的情况说明的议案》、《关于以总价 1 元定向回购徐席东等业绩承诺人 应补偿股份及后续注销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 股份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注销相关的议案,其 中,《关于以总价 1 元定向回购徐席东等业绩承诺人应补偿股份及后续注销的议 案》以特别决议程序审议,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5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相关利害关系人徐席东、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 海禾投资、恒海投资回避表决。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认为,中材国际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内部审批程序合法、 有效。 (二)本次回购注销具体安排 1、补偿股份数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鉴 证报告》(XYZH/2018BJA30099),安徽节源 2017 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 润 142,892,387.67 元,2015 年度、2016 年度和 2017 年度累计实现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 256,406,312.23 元,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业绩补偿协议》 相关约定以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盈利预测实现情 况鉴证报告》(XYZH/2018BJA30099)相关数据,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共 计 16,610,945 股,徐席东、张锡铭、姜桂荣、宣宏、张萍、海禾投资、恒海投 资应当分别向中材国际补偿 8,338,694 股、1,926,870 股、1,395,319 股、 1,295,654 股、332,219 股、1,661,095 股及 1,661,094 股。 2、回购价格 根据《业绩补偿协议》及《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暨回购 协议》相关约定,并经中材国际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中材国际以总价 1 元的价格向补偿义务人定向回购其合计应补偿的 16,610,945 股并予以注销。 3、分红返还 鉴于中材国际在业绩承诺期间实施了 2015、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15 年度现金分红方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71 元(含税),2016 年度现金分红方 案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8 元(含税),根据《业绩补偿协议》要求,补偿义 务人需向中材国际返还已分配现金股利共计 3,355,410.89 元,徐席东、张锡铭、 姜桂荣、宣宏、张萍、海禾投资、恒海投资应付分别返还 1,684,416.19 元、 389,227.74 元、281,854.44 元、261,722.11 元、 67,108.24 元、335,541.18 元、335,540.99 元。 4、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 6 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审核报告》 (XYZH/2018BJA30100),安徽节源期末未发生减值,不涉及另行补偿的情况。 (三)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程序 1、减资公告 2018 年 4 月 17 日,中材国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上发布了《关于回购并注销业绩补偿股份的债权人通知暨减资公告》, 自公告日起 45 天内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提供担保或提前清偿债务的请求。 2、股份回购事项同意函 石河子中天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中天投资”)于 2018 年 5 月 8 日出具《股份回购事项同意函》,同意补偿义务人解除相关股份质押,并由 中材国际对解除质押后相关股份实施回购。 3、股份转让暨回购协议 中材国际与补偿义务人于 2018 年 5 月 9 日签署《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转让暨回购协议》,补偿义务人将所持中材国际合计 16,610,945 股股 份以 1 元的价格转让给中材国际,并将 3,355,410.89 元现金红利返回中材国际; 中材国际负责协调中天投资解除补偿义务人所持中材国际股份质押情形。 4、股份回购手续 中材国际已于 2018 年 9 月 26 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与本次股份回购注销相关的《过户登记确认书》,除补偿义务人张锡 铭应补偿的 1,926,870 股股份因存在司法冻结暂时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手续外,其 余补偿义务人应补偿的 14,684,075 股股份已完成回购手续。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 股份数量和价格符合中材国际与相关交易对方的约定,除补偿义务人张锡铭应补 偿的 1,926,870 股股份因存在司法冻结暂时无法办理股份回购手续外,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中材国际已履行本次回购注销现阶段应当履行的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业绩补偿涉及回购注销补偿义务 人所持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 洋 经办律师(签字): 王壹靖 经办律师(签字): 侯 敏 2018 年 9 月 26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