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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源煤电:恒源煤电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07-01  

                        证券代码:600971      证券简称:恒源煤电   公告编号:2021-034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2 年 6 月 30 日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
长一人,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
一,目前为四人(但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增加)。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
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对外投资的权限:
    投资金额 5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50%
的。所谓“对外投资”是指投资有价证券、股权(包括设立子公司,
但不包括收购或出售股权)、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长、短期投资、委托
理财。

   (二)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包括股权)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超过 3000 万元,且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占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至 30%的;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至 50%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至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
入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
业务收入的 5%至 50%的;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至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低于本条规定下限限额指标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达到本条规定上限限额指标以上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除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款所称‘交易’以证券交易所的界定为准。如果因公司经营情
况变化,导致以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计算的指标低于上述指标时,则以

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董事会有权审批、决定除股东大会审议以外的对外担保,
但同时应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董事会有权审议决定的担保事项,该项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四)除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关联交易外,公司拟与

关联人发生的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2%以上且交易金
额在 15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事宜或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宜;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事
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督促经理层的经营管理
情况;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决定本规则第八条第(一)、(二)项所列、第九条第(一)、(二)
项所列事项之外的其他交易、风险投资、关联交易等事项;
   (五)决定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及召集董事会(但董事、监事、或总
经理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应及时召开);

   (六)决定董事会的议案(但董事的临时提案除外);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上述第(二)的“其他文件”、第(四)项事宜,董事长也

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对股东大
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凡下列事项,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可实施: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新建、技改
项目、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
产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等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二)对外捐赠事项权限:
    单笔捐赠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捐赠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利润的 0.5%且低于 5%,同时绝对金额高于 300 万元且低于
3000 万元;
    (三)财务资助事项权限: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
条第 2 点规定情形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四)提供担保事项权限: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属于公司章
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第(四)条第 2 点规定情形的,不论金额大小,均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除需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五)关联交易权限: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以下,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5%以下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事项金额低于上述指标下限的,由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达
到上述规定限额指标以上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之内累计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除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外,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的方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定的或董事会职权范围内其他事
项;
   (八)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特别授权的事
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并督促经理层的经营管理

情况;
   (二)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决定本规则第九条(一)(二)(三)(四)(五)项所列事
项之外的其他交易、风险投资等事项;

   (五)决定董事会的召开时间及召集董事会(但董事、监事、或总
经理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应及时召开);
   (六)决定董事会的议案(但董事的临时提案除外);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八)董事会临时授予的其他职权。
   对于上述第(二)的“其他文件”、第(四)项事宜,董事长也
可以授权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条款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制度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