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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鸿集团: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1-01-20  

                        证券代码:600981              证券简称:汇鸿集团            公告编号:2021-007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申请承认仲裁裁决的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1,164,577,587.04 泰铢(合人民币约 251,199,385.52 元),
其 中 本 金 约 146,536,320.466 元 , 截 止 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 , 利 息 约
104,663,065.0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汇鸿
国际集团中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
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案号:(2021)苏 01 协外认 1
号)。相关情况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因履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编号为 TAPIOCA No.1/2011)发生争议,
2011 年 11 月 23 日,基于中鼎公司的授权,泰欧资本有限公司(T H Capital Co
Ltd,下称“泰欧资本”)以泰王国商业部外贸厅(下称“泰国外贸厅”)为被申
请人,向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案件编号为 145-146/2560)。2016 年 5 月 31 日,
泰国外贸厅提起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收产品货款及相应的费用,后两案
合并审理。2017 年 12 月 24 日,泰国仲裁院作出 145-146/2560 号仲裁裁决后,
泰欧资本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
销仲裁裁决。2020 年 8 月 24 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
撤裁申请。现泰国外贸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承认该仲裁裁决。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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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事实及仲裁请求
     2011 年 3 月 14 日,中鼎公司前身江苏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轻工”)与泰国外贸厅签订《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编
号为 TAPIOCA No.1/2011),约定开元轻工向泰国外贸厅采购 2008/2009 年份的
木薯干,数量为 250,233.34 吨,总金额 1,503,902,373.4 泰铢;开元轻工应当
支付合同总价 5%的保证金并开具不超过 4 份不可撤销信用证用于支付全额货款。
同日,开元轻工与泰欧资本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开元轻工授权泰欧资本为履
行《泰国木薯干买卖合同》代理人,包括提取货物、支付货款等,如因履行《泰
国木薯干买卖合同》而给中鼎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泰欧资本全部承担。
     上述两份合同签署后,各方开始正式履行合同。
     2011 年 11 月 23 日,泰欧资本以中鼎公司的名义向泰国仲裁院申请仲裁,
称因已经提取的木薯干存在质量问题,泰国外贸厅已经违反《泰国木薯干买卖合
同》,由于泰国外贸厅违约,请求裁决:(1)泰国外贸厅必须赔偿中鼎公司
655,246,949.42 泰铢的损失及利息;(2)立即退还由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
司出具的三份信用证原件;(3)立即退还由泰京银行(大众)有限公司出具的履
约保证书。
     (二)泰国外贸厅的仲裁答辩意见与反请求
     针对上述仲裁请求,泰国外贸厅认为,买卖合同涉及的木薯干是泰国政府剩
余库存产品,由 2008/09 木薯市场干预项目收购所得。2011 年 7 月 14 日,内阁
决定去除库存,无需在成交之前检查产品数量和担保产品质量。因为本次交易是
全数额交易或整仓交易,在提交购买申请之前泰国外贸厅已为有意购买者提供机
会检查数量和质量的机会。中鼎公司已检查和筛选产品,因此,当泰国外贸厅决
定出售库存产品,并与中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视为中鼎公司决定购买合同附
件所述所有仓库产品,买卖合同没有对质量标准做任何约定,因此不存在违约的
情形。同时,基于泰国外贸厅因未承兑信用证而尚未收到中鼎公司已经提取的约
13 万吨木薯干的货款,泰国外贸厅提起的反请求,要求中鼎公司支付已提取货
物的货款及赔偿相应的费用。
     三、仲裁裁决情况
     2017 年 12 月 24 日,泰国仲裁院作出 145-146/2560 号仲裁裁决,裁决中鼎
公司应当向泰国外贸厅支付 113,037.011 吨货物货款,共计 679,352,436.11 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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铢以及 2011 年 7 月 14 日起至欠款结清期间每年 7.5%的利息。
     仲裁裁决作出后,泰欧资本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向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央
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2020 年 8 月 24 日,泰国外贸与知识产权中
央法院作出裁决,驳回撤裁申请。
     四、案件执行阶段
     因仲裁裁决由泰国仲裁院作出(外国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应
先行由我国法院对是否承认该外国裁决予以审查。中鼎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法院将就是否承认该仲裁裁决予
以审理。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五、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于法院经审理后对仲裁裁决是否予以承认,尚不能
确定。中鼎公司将依据事实和法律积极进行答辩,如法院承认该仲裁裁决的,经
由泰国外贸厅申请,案件将进入执行程序。根据 2015 年江苏汇鸿股份有限公司
吸收合并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江苏苏汇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汇资管”)于 2015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关于
诉讼的承诺》,“对于汇鸿集团下属公司目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本次吸收
合并完成后,若因该等诉讼而给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新增损失的,本公司
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苏汇资管将严格履行承诺,本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不存在负面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仲裁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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