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6-02-25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
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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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二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
息披露的问询函》相关问题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证券交易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宁波热电”)的委托,担任其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6 年 2 月 19 日出具了《关于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信息披露的问询
函》(上证公函【2016】016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对宁波热电《宁波
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
案》(以下简称“《重组预案”》)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问询。其中,本所律师应就
《问询函》中“三、其他”之问题 9、问题 10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
要求,就《问询函》提出的有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问询函》问题 9、预案披露,标的公司能源集团部分控股公司存在未取得
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请补充披露: (1)未取得权证部分土地
及房屋的面积及账面值、评估值占比。(2)未办理或未取得权证的原因、预计
办毕时间,办理权证是否存在障碍;(3)标的资产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重组办
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表意见。
(1)未取得权证部分土地及房屋的面积及账面值、评估值占比。
回复:
截至《重组预案》披露日,标的公司能源集团子公司科丰热电、明州热电、
明州生物质存在部分土地、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
1)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部分土地面积及账面值、评估值占比情况如下:
账面值 评估值占净
序 无证土地 评估值 净资产评估值
公司名称 (未经审计,万 资产评估值
号 面积(㎡) (预估,万元) (预估,万元)
元) 之比
1 明州热电 38.17 亩 464.72 464.72 26,866.05 1.73%
2 明州热电 30,415.00(注 1) 555.81 2,092.73 26,866.05 7.79%
3 科丰热电 9,075.00(注 2) 85.81 85.81 13,748.65 0.62%
注 1:明州热电面积为 30.415 的土地已取得权证号为“甬鄞国用(2008)第 12-05419
号”的临时土地证,有效期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明州热电
因该地块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未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将于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
正式土地使用权证,预计将于 2016 年 9 月底前办结。
注 2:科丰热电面积为 9,075 平方米的土地已取得权证号为“甬科国用(2004)字第 180
号”的临时土地证,有效期至 2006 年 3 月。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科丰热电正在
申请办理正式土地使用权证,预计将于 2016 年 9 月底前办结。
除前述无证土地外,科丰热电现使用的面积为 26,473.5 平方米的经营用地系
承租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徐家洼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徐家洼村”)、宁波
市鄞州区梅墟街道庄前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庄前村”)的集体建设用地,
不存在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况,该土地资产不在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账面值及评估
值中体现。
2)科丰热电、明州热电、明州生物质未取得权属证书的部分房屋面积及及
账面值、评估值占比情况如下:
账面值
序 无证房产 评估值 净资产评估值 评估值占净资
公司名称 (未经审计,万
号 面积(㎡) (预估,万元) (预估,万元) 产评估值之比
元)
1 科丰热电 17,996.66 4,067.55 5,595.28 13,748.65 40.70%
2 明州生物质 18,749.60 9,162.81 9,370.26 5,085.57 184.25%
此外,标的公司长丰热电因搬迁其原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鄞国用(98)
字第 09-664 号”的地块系拆迁地块,上附房产中一期项目所涉房产原均持有房
屋所有权证,二期项目所涉房产因搬迁根据董事会决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
据长丰热电与宁波市鄞州区长丰开发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长丰指挥部”)于
2015 年 11 月 23 日签署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回购)协议》(以下简称“《拆
迁补偿协议》”),因宁波市鄞州区长丰区块开发建设需要,长丰热电现有经营用
地拟于 2017 年 9 月 30 日之前停产并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腾空全部房屋及附属
物,长丰指挥部给予长丰热电 414,968,127 元补偿,房屋设备拆除时残值作价
13,950,638 元转让给长丰热电并在拆迁补偿款中扣除。根据《拆迁补偿协议》,
长丰热电应于签订协议时提供有效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设备清单及相关证件
并在领取首期预付款后 10 日内配合长丰指挥部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注销手续。
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丰热电搬迁地块的土地证已交长丰指挥部
并注销,搬迁地块上附房产的产权证书已经上交长丰指挥部,该等土地、房产、
设备继续由长丰热电在搬迁过渡期内无偿使用。
鉴于长丰热电已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重组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之前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并履行了约定义务,搬迁所涉土地、房产已归属长丰指挥部所
有,且长丰热电的固定资产账面值包括房产、设备、土地,长丰热电的资产评估
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因此该类资产的权属证书办理状况对固定资产评估值没有
影响。
(2)未办理或未取得权证的原因、预计办毕时间,办理权证是否存在障碍,
标的资产上述情况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回复:
本次重组标的资产中的科丰热电、明州热电、明州生物质部分土地、房产未
办理或未取得土地、房产权属证书的原因、预计办毕时间及是否符合《重组办法》
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
① 科丰热电
经本所律师核查,科丰热电现使用的面积为 26,473.5 平方米的经营用地系租
赁徐家洼村、庄前村的集体建设用地,科丰热电在该租赁用地上自建面积为
17,996.66 平方米的经营用房因房地分离故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根据徐家洼村、庄前村与科丰热电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及科丰热电的说
明,科丰热电承租徐家洼村、庄前村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为 26,473.5 平方米,租赁
期 30 年,出租方在租赁期内不得转让、转租、抵押及中止合同,租赁期满后科
丰热电享有优先承租权。
针对科丰热电承租用地的不规范情况,本次重组标的能源集团控股股东开投
集团承诺保证科丰热电正常使用租赁的经营用地,如因该经营用地权属瑕疵导致
科丰热电无法正常、持续使用经营用地,由此造成科丰热电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宁波热电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科丰热电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
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规定。鉴于(1)科丰热电承租的土地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该集体建设用地
权属确定,该类资产亦未在科丰热电的资产账面值及评估值中体现;(2)科丰热
电与土地出租方签署的《土地租赁合同》确定科丰热电有偿使用该建设用地,且
租赁合同至今履行正常,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导致科丰热电无法正常使用经营用地
的情况;(3)科丰热电在租赁用地上自建的房屋建筑物为科丰热电所有,不存在
权属纠纷,(4)标的资产控股股东开投集团已承诺如因科丰热电经营用地权属瑕
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担;本所律师认为,科丰热电承租集体建设
用地及在该租赁用地上自建房产的权属明确,不存在权属纠纷,科丰热电承租该
建设用地作为经营用地不会对科丰热电正常、持续使用该生产经营用地造成不确
定性,不违反《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② 明州热电
经本所律师核查,明州热电现使用面积为 38.17 亩的建设用地作为原料堆场
及冷却塔等辅助性经营用地,该地块紧邻明州热电出让取得的宗地,未取得土地
使用权证。
根据明州热电于 2005 年 9 月与宁波明州工业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署
的《宁波明州热电有限公司投资项目补充协议》、明州热电的说明、该地块规划
图,并经本所律师现场勘查,明州热电根据一期项目情况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拟增
加征用 38.17 亩土地,出让总价 572.55 万元。明州热电截至 2005 年 9 月已支付
全部 572.55 万元土地款。后因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未及时完成该地块的出让程
序,但当地政府未要求明州热电退还该土地、亦未退还 572.55 万元土地款。截
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明州热电继续占有并使用前述建设用地。
针对明州热电前述使用无证土地的情况,标的资产能源集团控股股东开投集
团承诺保证明州热电正常使用该地块,如因不规范用地造成明州热电无法正常经
营,给明州热电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宁波热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开投集团全额承
担。
本所律师认为,明州热电使用前述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
用地的审批规定。鉴于(1)明州热电使用的建设用地作为明州热电堆场、冷却
设备等辅助性经营用地,不属于主要经营性用地,不会对明州热电的主要经营活
动产生实质性影响;(2)明州热电已支付一定的土地款,但因土地政策变化、规
划调整原因当地政府未实施土地出让程序,明州热电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建设用
地,国土主管部门至今未要求明州热电退地、亦未退还土地款;(3)控股股东开
投集团已承诺全额承担因明州热电不规范使用土地造成的任何损失;本所律师认
为,明州热电使用的前述建设用地系未经招拍挂出让的建设用地,不存在权属纠
纷,明州热电在该建设用地上自建的冷却塔等辅助经营用房为明州热电所有,不
存在权属争议,不违反《重组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明州热
电使用前述建设用地、房产不会对明州热电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
③ 明州生物质
根据明州生物质的生物质发电项目文件、房产明细及公司说明,明州生物质
自建的合计 18,749.6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所使用的土地为明州热电所有,明州
热电已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因该地块无法进行土地分割,该等房产权属
证书无法办理在明州生物质名下。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明州生物质发
电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根据明州热电的承诺,明州热电将在明州生物质发电项目
竣工决算完成后办理该等房产权属证书,预计将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办结。
本所律师认为,鉴于明州生物质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中经批准的项目用地位于
明州热电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宗地内,不新增项目用地,明州生物质在项目用
地上所建房屋建筑物为明州生物质所有,土地和房产的权属清晰,不违反《重组
办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但存在明州生物质所使用的土地和房
产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由于明州热电和明州生物质均为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之
一,且均为标的资产能源集团的子公司,该房地权属分离的情况不会影响明州生
物质正常使用该等土地和房产。明州生物质将在其生物质发电项目竣工验收后由
明州热电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明州热电办理房产权属证书不存在法律障碍,预计
该等房产权属证书将于 2016 年 12 月底前办毕。
④ 长丰热电
根据长丰热电与长丰指挥部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及其履行情况,长丰热
电搬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证已交长丰指挥部并注销,拆迁地块所附房产的房屋
所有权证已上交,该等土地、房产、设备继续由长丰热电在搬迁过渡期内无偿使
用。
本所律师认为,长丰热电原拥有的土地、房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
部分房产考虑到搬迁在移交土地房产证前未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房产
移交后权属归长丰指挥部所有,且《搬迁补偿协议》保证了长丰热电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无偿使用现已归属长丰指挥部的土地、房产,因此不违反《重组办
理》第十一条关于资产权属清晰的规定。
鉴于长丰热电的固定资产账面值包括房产、设备、土地,且采用收益法进行
评估,该类资产的房产证办理状况对评估值没有影响,同时开投集团已承诺确保
长丰热电能够在 2017 年 9 月 30 日前持续、无偿使用该场地及房产进行正常生产
经营,如因搬迁过渡期内长丰热电无法正常、无偿使用现有经营用地、房产,给
长丰热电及/或本次重组完成后的宁波热电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公司全额承担,
因此长丰热电在搬迁过渡期内无偿使用现有经营用地不会对长丰热电的生产经
营造成不利影响,长丰热电亦无需就该无偿使用的无证土地、房产办理权属证书。
10、预案披露,标的资产部分子公司尚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请补充披
露:(1)相关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实质障碍,预计取得相关证书的时
间;(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开始排污是否违反相关法规,是否存在被罚款
或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风险。如是,相应处理措施。请财务顾问和律师发
表意见。
(1)相关公司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实质障碍,预计取得相关证书的时
间。
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由于宁波市各区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
放的具体安排不同等原因,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鉴于①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均已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未办理《排污许可证》
系因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计划导致;②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
局关于明州热电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事项的证明及本所律师登陆宁波市鄞州区
环境保护局官网查询行政处罚公告信息,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截至今未因未取得
《排污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本所律师认为,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取得《排污
许可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的说明,两家公司将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排污
许可证的发放计划按时申请《排污许可证》,计划于 2016 年开展《排污许可证》
申领工作。
(2)未办理排污许可证但实际开始排污是否违反相关法规,是否存在被罚
款或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风险。如是,相应处理措施。
回复:
根据 2015 年 8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
下简称“《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
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
下简称“《省排污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
污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限
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暂
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295 号,以下简称“《宁波市排污权办法》”)
第二条的规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坚持循序渐进、属地管理和新老划断、
依法依规、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的原则。”该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排
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向环境直接或间接
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权的有效
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该办法第六条同时规定,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
分配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企业的排污权指标核
定、分配,县(市)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排污权
指标核定、分配,并核发排污许可证。”
根据前述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未
办理《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大气污染物防治法》、《省排污许可证办法》的规定,
存在一定的行政处罚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主管环保部门均为宁波市鄞州区环
境保护局。根据《宁波市排污权办法》的规定及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说明,宁
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辖区内排污权指标核定、分配及排污许可证发放的安
排中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经营项目均属于存量项目,排污权有偿使用采用新老
划断、循序渐进的原则实施,初始排污权的指标尚在核定之中,故截至本专项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尚未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明州热电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事项的证
明及明州热电、长丰热电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陆宁波市鄞州区环境保护局官
网查询行政处罚公告信息,本所律师确认明州热电、长丰热电截至本专项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未因未申领《排污许可证》受到行政处罚。
针对明州热电、长丰热电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开投集团已出具
书面承诺,“承诺明州热电和长丰热电将按照环保主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领《排
污许可证》,如因本次重组完成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导致本次重组完成后的
明州热电、长丰热电及/或宁波热电遭受的任何经济损失由本公司全额承担。”,
开投集团的上述承诺已在《重组预案》中公告。本所律师认为,开投集团的前述
承诺切实可行。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