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热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6-03-08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我们
对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以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我们发现:
一、专项说明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符合国家有关政
策的前提下,为子公司提供银行贷款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署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止,担保有效期限最长至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子公司名称 担保总额 持股比例
宁波北仑热力有限公司 1 亿元 100%
宁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 亿元 100%
宁波北仑南区热力有限公司 0.5 亿元 51%
宁波光耀热电有限公司 1 亿元 65%
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 1 亿元 100%
宁波百思乐斯贸易有限公司 1 亿元 100%
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1.075 亿元 51%
金华宁能热电有限公司 1 亿元 100%
上述担保除对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外均按股权比例提供,
对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 1.075 亿元担保中 1 亿元按股权
比例提供,0.075 亿元为全额担保用于与热电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3,937.50 万元。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 3,427.50 万元。上述担保均为
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其中 750 万
元为全额担保用于与热电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立场,我们认为:2015 年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
的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利益。经过核查上述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
履行了相关的批准程序,无违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