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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民股份:航民股份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1-09-24  

                        股票简称:航民股份              股票代码:600987           编号:临 2021-035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9 月 23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临时会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预案的议
案》。具体内容详见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航民
股 份关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
2021-029)、《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
告编号:2021-034)。
    根据回购预案,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积极响应国家政府和监
管部门的政策导向,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以
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完成后,回购
的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 3000 万股,不低于
2000 万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7.28 元/股,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若
按回购股份数量上限 3000 万股计算,占公司总股本的 2.78%;若按回购股份数
量下限 2000 万股计算,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
满时实际回购的结果为准)。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
过 12 个月。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
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
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
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
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若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均有权
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
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包括: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
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
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
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
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
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等方式进行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1 年 9 月 2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7 日,工作日的 8:30-17:30
    2、申报地点及申报材料送达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浙江航民实
业集团四楼董事会办公室
   3、联系人:朱利琴
   4、邮政编码:311241
   5、联系电话:0571-82551588-2656
   6、传真号码:0571-82553288
   7、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邮戳日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
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