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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四创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0-25  

                                                 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
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
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实施方案(草案)》
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首期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期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权益的授予安排、行使安排、变
更、终止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的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
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管理人员、员工的工作积极
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提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
回避表决,关于本激励计划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激励计划暨首期
实施方案(草案)》及其摘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潘立生                                     徐淑萍




     李柏                                      沈泽江




                                                    202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