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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创电子:四创电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29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和《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李结华、孔洋洋两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
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董事
会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14:00 如期召开,经
半数以上董事推选,会议由张春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
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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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72,700,0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6718%;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
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03,84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1.8871%。

    据此,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11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5,703,85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47.5589%。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各
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按《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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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学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朱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集人资格、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
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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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卢贤榕                                     李结华



                                                     _____________
                                                         孔洋洋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