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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文山电力: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0-08-28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0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构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倡导价值投资的理念,并在投资公众中树立公司形象;促

进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

系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启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

台相关事项的通知》《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云南文

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充分的信息披露的基础

上,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与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

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4、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治理结构;

   5、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

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2、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

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在开

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3、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

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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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

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6、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3、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4、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1、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产业发展方向、公司的竞争战略、

公司的职能战略;

    2、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

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重

大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

管理模式及其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

种信息;

    3、企业文化;

    4、公司的外部经济和政治环境及其它信息;

    5、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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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9、媒体采访和报道;

    10、现场参观;

    11、路演;

    12、上证 e 互动平台;

    13、其他合法有效的方式。

    第八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

券日报》为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

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九条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积极推进“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的网上交流活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时查阅

在“上证 e 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提问和建议,并在公司各部门的

协助下及时反馈和处理。对涉及已披露事项的提问和建议,应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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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

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

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

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告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2、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3、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4、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审核,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

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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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事务的统筹安排、监督敦促相关职责的履行。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也是公司信息汇集及对外

披露的法定部门,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及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

作。

    第十五条     原则上,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披露后两

日内、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暂缓进行现场接待、媒体采访等

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机构等服务对象调研来访工作实行

预约登记管理。

    服务对象到公司调研、采访,以及参加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等相关活动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通过电话等方式

进行沟通,由董事会办公室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经董事会

秘书批准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行程,并安排专人负责全程陪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到投资者调研来访电话时,应及

时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接待活动的现场登记管理,明确提示责任

义务。

    公司与服务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服务对象出具公司证明

或身份证明等资料,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服务对象签署承诺书。若服务

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公司证明或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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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

记录。

   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

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3、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4、其他内容。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及任职要求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

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

时进行披露;

   2、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3、主持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4、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5、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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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

息,方便投资者查寻和咨询;

   7、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

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8、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9、跟踪、学习和研究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

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10、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

好的沟通关系;

   11、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1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

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13、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的关键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

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

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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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

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

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

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2、受到公司高层的充分信任,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会议,能够全

面掌握公司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

景有深刻的了解;

   3、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以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

   4、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市场营销技巧;

   6、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

能力;

   7、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半年报、季报以及各种

新闻稿件。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未尽事宜,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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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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