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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州通: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8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证 券 日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载了《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在公司 1 号楼 4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宝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 14 点 30 分在武汉市汉阳
区龙阳大道特 8 号九州通 1 号楼 4 楼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 2019 年 5 月 17 日至 2019 年 5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2 人,代表股
份 1,262,496,3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237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的议案》;


    4. 《关于公司董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监事会 2018 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关于公司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审计
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8 年度薪酬及 2019 年度薪酬
方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经监票
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结
果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议案 2、议案 3 、议案 8、
议案 9、议案 10 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其他议案均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