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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连云港: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6-26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1-027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7 号)核准,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连云港港
口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57,728,706 股,发行价格为 3.17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02 元。扣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不含税保荐费和承销费为人民币 3,690,566.04 元,公司实际已收到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转入募集资金人民币 496,309,431.98 元,扣除其他不含税相关发行
费用人民币 1,818,867.92 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4,490,564.06 元,其
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157,728,706.00 元,溢价净额人民币 336,761,858.06 元,
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到账,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验证并出具了上会师报字(2021)第 7390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江苏连云港
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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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连云港分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270 0602 1013 0000
                                                                    496,309,431.98
    有限公司           司连云港分行                 77554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270
0602 1013 0000 7755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毅、赵彬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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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 5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
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
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
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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