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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2-31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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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夏维剑律师、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了认
真的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0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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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内容、网络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登记及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出席会议防疫要求提示等。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验证,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下午 14:30 在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公司总部四楼大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升荣先生
主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151
名,代表股份 5,385,758,803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3.8198%。经本所律师验
证,根据截止股权登记日 2020 年 12 月 22 日下午 3:00 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且持股数量与股东
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持有的
《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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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据此,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

       2、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现场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议案,并于 2020 年 12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了议案详细资料。

     2、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
中公告的议案内容相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
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下列议案:

     1、关于选举王家春先生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
议案

     同意:5,371,111,58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99.7280%;

     反对:14,606,91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2712%;

     弃权:40,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008%。
     2、关于修订《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5,385,262,51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99.9907%;

     反对:455,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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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弃权:40,3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0.0009%。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议案获得
参加会议的全体 A 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 A 股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赞成、以普通决
议方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权行使、计票和监票的程序、
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
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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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乐宏伟               经办律师:夏维剑




                                             顾晓春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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