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的独立意见2016-09-07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公司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
权》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
北京中和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拟
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
和谊评报字[2016]12035号)、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度及
2016年上半年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
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事
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2、本次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事项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实际经营,减少公司经营风险,提高资产安
全度;
3、公司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事项已经北京中和
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并出具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拟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
告书》(中和谊评报字[2016]12035号),转让价格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公司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10%股权事项,该
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转让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10%股权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六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