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9-24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
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公限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
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借
款合同》、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
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事宜构成关联交易;该事
项已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贵金先生、常万昌先生、
焦岩岩女士已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龙煤天
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材料,在尚未取得银行
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 3000 万元借
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了龙煤天泰公司流动
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息为市场利率,交易公允,对公司独
立性没有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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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
有公限司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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