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2016-09-24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71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为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 该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
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煤天泰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
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泰隆集团公司”)的参股公
司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小额贷款公
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该笔资金用于补充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
金,借款利息为月 1.5%,借款期限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止,若在六个月期满后,龙煤天泰公司仍需要使用此资金,在
合同条件下延迟六个月使用期,最晚结算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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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还款来源为公司营业收入或银行贷款,双方已于 2016 年 5 月 9
日签署借款合同。
由于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法人、董事长职
务,担任龙煤天泰公司法人、董事长职务;董事焦贵金先生担任宝泰
隆集团公司董事职务;董事常万昌先生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监事会主
席职务;董事焦岩岩担任宝泰隆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因此,
该借款事项已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止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上述同一关联
人或与不同关联人发生非日常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名称: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太保镇
法定代表人:焦云
注册资本:壹拾亿肆仟零捌拾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化工开发投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投资与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9%股权、公
司控股子公司双鸭山宝泰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 51%股权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资产总
额为 2,231,572,379.57 元,由于该公司于 2016 年 7 月开始调试,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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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30 日暂无营业收入及利润,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山湖路 257 号
法定代表人:杨连福
注册资本:壹亿圆整
经营范围:小额贷款业务、票据贴现业务、资产转让业务、代理
业务(依法须经营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黑龙江宝泰隆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20%股权、张颖持有
16%股权、刘家芝持有 16%股权、刘秀廷持有 16%股权、刘秀巍持有
16%股权、杨连福持有 16%股权
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资产
总额为 108,168,468.49 元,净资产为 107,070,185.76 元,营业收入为
1,224,815.54 元,净利润 11,228.47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交易金额:龙煤天泰公司向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金
额大写)叁仟万元整;
2、支付方式: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将资金转入龙煤天泰公司账户,
或按龙煤天泰公司要求提取现金;
3、借款期限:6 个月,自 2016 年 5 月 9 日至 2016 年 11 月 8 日,
若在 6 个月期满,龙煤天泰公司仍需使用此资金,此合同条件下再延
长 6 个月使用期最晚结算截止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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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利率:月利率 1.5%;
5、利息支付: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按月结息(30
天以内为一个月)。逾期还息按借款额的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6、抵(质)押、担保方式:无;
7、生效时间:2016 年 5 月 9 日;
8、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任何纠纷,应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选择七台河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四、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因龙煤天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材料,在
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
3000 万元借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了龙煤
天泰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的行为,借款利息为市场利率,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影响,对
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复函同意提交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
联交易进行事前认可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以
非关联董事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
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 3000 万元人民币》的议案,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贵金先生、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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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昌先生、焦岩岩女士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
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
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的事宜构成关联交易;该
事项已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2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焦云先生、焦贵金先生、常万昌先
生、焦岩岩女士已回避表决,我们认为该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龙煤
天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材料,在尚未取得银
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公司提供 3000 万元
借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足了龙煤天泰公司流
动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借款利息为市场利率,交易公允,对公司
独立性没有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
2016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
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
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
人民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孙公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
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构
成关联交易,因龙煤天泰公司已开始进入调试阶段,急需现金购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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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在尚未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汇鑫小额贷款公司向龙煤天泰
公司提供 3000 万元借款,缓解了龙煤天泰公司资金紧张的状况,满
足了龙煤天泰公司流动资金需求;董事会在表决该事项的过程中,涉
及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发现损害公
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借款事项,该
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1、关于提请独立董事事前审核事项的情况说明及复函;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孙公
司双鸭山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公
限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3、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孙公司双鸭山
龙煤天泰煤化工有限公司向七台河汇鑫小额贷款股份有公限司借款
3000 万元人民币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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