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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6-11-12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601011)




     二 O 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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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日程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11月18日(星期五)9:00
    二、网络投票系统及投票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11月18日至2016年11月18日,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16号宝泰隆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焦云先生
    六、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七、与会人员
    (一)截止2016年11月14日(星期一)交易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员
    八、会议议程
    (一)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签到登记
    (二)9:00现场会议正式开始,董事会秘书报告股东现场到会情况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开始,宣读议案
    (四)介绍现场出席情况,会议登记终止,宣布到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数
    (五)股东发言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提问
    (六)宣布记票人、监票人名单
    (七)现场会议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九)网络投票结束后统计最后表决结果
    (十)鉴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署会议记录、决议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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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确保公司本次会议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大会须知如下,望出席股东
大会的全体人员遵守执行:
    一、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权益;
    二、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应认真履行其法定权利和义务,不得侵犯其它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
秩序;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办理会议登记手
续时出示或提交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账户
卡、加盖法人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授权委托书(股东
代理人)、持股凭证等文件;
    四、出席大会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但需由
公司统一安排发言和解答;
    五、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股东事先准备发言的,应当先在证券部登记;
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或提问的,需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口头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发
言或提问;
    六、为确保大会正常进行,每位股东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每次发
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在股东大会进入表决程序时,股东不得再进行发言
或提问;
    七、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进
入会场;
    八、为保持会场秩序,在会场内请勿大声喧哗,对干扰会议正常秩序、寻衅
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予以查处;会议期间请关闭手机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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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议案一:


         关于修订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中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于2008年3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七台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号230900100015008。

       现修改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原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于2008年3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230900749673100C。

       原《章程》中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发展煤炭

循环经济;以人为本、锐意进取,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富裕。

       现修改为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节能减排、清洁环保,发展循环经济

产业,开发新材料、新能源产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富

裕。

       原《章程》中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储存及销售:

稳定轻烃、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

洗油(石脑油组分、柴油组分)、重油(沥青组分)、石墨及石墨制品、石墨烯

及制品、三元材料及制品、磷酸铁锂及制品、磷酸锰铁锂及制品、锂离子电池正


                                       4
极及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甲醇、氧(液化的)、粗苯、精

苯、甲苯、二甲苯、污苯、煤焦油、工业萘、精萘、酚、粗蒽、咔唑、吲哚、针

状焦、乙烯、丙烯、乙丙橡胶、聚丙烯、苯酚、丙酮、双酚A、聚碳酸酯、2-丙

基庚醇(2-PH)、高清洁燃料添加剂、甲基叔丁基醚(MTBE)、硫酸铵(化肥)、

催化剂、灰渣砌块、粉煤灰砖、环保建材、煤气、硫磺、焦炭、化工焦。火力发

电及销售;热力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

    开采和洗选加工及销售:石墨、煤炭、金属矿石。

    投资和管理:石墨生产、石墨洗选加工、煤炭生产、煤炭洗选加工、金属矿

业、非金属矿业、矿产资源开发、机械设备、建材、煤化工开发项目。

    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制品、三元材料、石墨烯应用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煤

炭洗选加工技术、火力发电及供热技术、炼焦及化工技术、煤焦油综合利用技术、

环保建材技术、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煤炭开采与安全、煤化工、新碳素材料。

    提供如下服务:环境评估、企业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基础化验、

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专利转让、专利代理、科技项目招

标和评估。

    现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和储存及销售:稳

定轻烃、液化石油气(LPG)、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洗

油(石脑油组分、柴油组分)、重油(沥青组分)、石墨及石墨制品、石墨烯及

制品、三元材料及制品、磷酸铁锂及制品、磷酸锰铁锂及制品、锂离子电池正极

及负极材料、锂离子电池隔膜、锂离子电池、甲醇、氧(液化的)、氮(液化的)、

氩(液化的)、粗苯、精苯、甲苯、二甲苯、污苯、煤焦油、工业萘、精萘、酚、

粗蒽、咔唑、吲哚、针状焦、乙烯、丙烯、乙丙橡胶、聚丙烯、苯酚、丙酮、双

酚A、聚碳酸酯、2-丙基庚醇(2-PH)、高清洁燃料添加剂、甲基叔丁基醚(MTBE)、

硫酸铵(化肥)、催化剂、灰渣砌块、粉煤灰砖、环保建材、煤气、硫磺、焦炭、

化工焦。火力发电及销售;热力供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运输;进出口业务。

    开采和洗选加工及销售:石墨、煤炭、金属矿石。


                                    5
    投资和管理:石墨生产、石墨洗选加工、煤炭生产、煤炭洗选加工、金属矿

业、非金属矿业、矿产资源开发、机械设备、建材、煤化工开发项目。

    研究和开发:石墨烯制品、三元材料、石墨烯应用技术、煤炭开采技术、煤

炭洗选加工技术、火力发电及供热技术、炼焦及化工技术、煤焦油综合利用技术、

环保建材技术、煤炭企业发展战略、煤炭开采(只限分支机构经营)与安全、煤

化工、新碳素材料。

    提供如下服务:环境评估、企业资本运营、知识产权、产品标准、基础化验、

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交流、高新技术、专利转让、专利代理、科技项目招

标和评估。

    原《章程》中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现修改为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原《章程》中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

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

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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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

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

推荐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两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

行选举。

       现修改为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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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每届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

东有权联合提名董事候选人。

    每届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名。合并持有公司股份总额1%以上的股

东有权联合提名监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出任监事的,其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

推荐产生。

    董事会在提名董事、监事会在提名监事时,应尽可能征求股东的意见。

    在累积投票制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开进行选举。

    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享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可以自由地在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之间分配其表决权,既可分散投于多

人,也可集中投于一人;

    (二)股东投给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表决权数之和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

候选人选举所拥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

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并且当选董事、监事的每位候选人的得票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半数;

    (四)当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且其得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为最少时,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监事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

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

再次进行选举;如经两次选举后仍不能确定当选的董事、监事人选的,公司应将

该等董事、监事候选人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进行选举;

    (五)如当选的董事、监事人数少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

的,公司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在以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缺额的董事、监事进


                                   8
行选举。

    原《章程》中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现修改为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原《章程》中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

董事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现修改为第一百二十条     独立董事对全体股东负责,重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可以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

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


                                     9
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

职权。

    删除原《章程》中第一百二十八条,原《章程》中第一百二十九条变更为

第一百二十八条,并以此类推。

    原《章程》中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

础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

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至少每

三年要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最近三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15%。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保证每股收益持续稳定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现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

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但至少每

三年要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保证每股收益持续稳定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

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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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二:


 关于公司向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申请短期流动
              资金贷款保理业务 3000 万元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公司向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花支行(以下简

称“抚顺银行望花支行”)申请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保理业务 3,000 万元,公司

将应收账款质押给抚顺银行望花支行,由公司参股公司并债务人抚顺新钢铁有限

责任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期限壹年,贷款利息由公司债务人抚顺新钢铁有限责

任公司承担,在销售价款中额外支付,到期还款来源为公司的销售收入。

    截止 2016 年 8 月 15 日,公司借款金额为 144,522 万元,对外担保金额为 0

元。

    上述流动资金贷款保理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常万昌先生

并财务部按照抚顺银行望花支行的要求办理。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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