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1-18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6-084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变更
2015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方便公司募
投项目资金使用和统一管理,同意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
台河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23001695551050520285),将余额转入在龙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七台河分行(账户名称: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
号:24030120001000621)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中,销户时结算利
息一并转入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尚
有 1.2 亿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尚未归还至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专户,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直
接归还至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专户中,董事会同意授权
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常万昌先生负责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
1
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2016 年 10 月 29 日的《上海
证券》、《中国证券的》、《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上的临 2016-080 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 年
11 月 17 日,公司、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
证券”)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以下简称“龙江银行七
台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龙江专
户”),账号为 24030120001000621。2016 年 10 月 28 日,甲方已将原
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行的设立的账号为
23001695551050520285 的账户(以下简称“建行专户”),扣除划转时
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的全部金额划转至龙江专户。截至 2016 年 10
月 28 日,龙江专户余额为 29,839,119.2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焦炭制 30 万吨稳定轻烃(转型升级)
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于 2016 年 3 月 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
2
亿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将 5 亿元募集资金从建行专户中转
出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2016 年 9 月 13
日,甲方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2.3 亿元募集资金予以归还。
2016 年 10 月 12 日、2016 年 10 月 13 日,甲方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
动资金合计 1.5 亿元募集资金予以归还。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
已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 3.8 亿元募集资金提前归还至建行专户中,
尚余 1.2 亿元(以下简称“该笔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
资金未归还至建行专户,该笔资金使用完毕后,甲方将直接归还至龙
江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均在本协议监管下。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冠林、张敏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3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
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
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