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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12-24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
股东回报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
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积极回报投资者,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以
便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三)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的有
关规定。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股东的回报要求和意愿、公司所处发展阶
段及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
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资本结构及融资能力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和公司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而做出的利润分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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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在公司财务稳健的基础上,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派发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
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时间、比例
       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但至少每三年要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除特殊情况外,在当
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及保证每股收益持续稳定情况下,董事
会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必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济运行周
期、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
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如
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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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
支出安排,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
例。并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
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
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
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
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
(三)条 2 中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前,应就当期利润分配进行专
项研究论证,通过多种渠道征求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
的意见,并结合有关意见,依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政策,审慎制定公
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当期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
发表明确意见,并经公司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
度结束后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及未
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国家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以及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
需要或公司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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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时,应在尊重公司章程的原则基础上由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并
形成书面论证报告,由三分之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通过后,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为提高分配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便于实际操作,按规
定计算出的现金红利如每股低于 0.10 元,公司可向下一年累积分
配。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与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制定一次本规划,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
行调整的,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制订,并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执行的分红政策和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监督。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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