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6-12-24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李毓良先生为公司总工程
师》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拟聘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等相关文件,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
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李毓良先生的履历等材料,李毓良先生具备担任公司
总工程师的资格;
2、李毓良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任何一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李毓良为公司总工程师,为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并享受公司副总裁级别待遇,任期自 2016 年 12 月 23 日
至 2017 年 4 月 13 日止。该聘任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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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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