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宝泰隆: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6-12-2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海字第 155-1 号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二○一六年十二月




               1-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6]海字第 155-1 号


致: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接受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或“股份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于 2016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2016]海字第 155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
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以下
简称“原《法律意见》”)及[2016]海字第 156 号《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
《律师工作报告》”)。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反馈意见通知书》(162861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证,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原《法律
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一、一般问题:问题 1、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申请人报告期是否存在
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相关重大行政处罚进行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股份公司环境保护

    为查验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本所律师实地查看股份公司生产经营场
所,查询了股份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股份公司所在地的环保局网站及信用中国网
站,查看了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保局出具的环保证明。

    根据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
                                   1-3-2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内公司没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能够遵
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形。

    (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

    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说明、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行政
处罚通知书、缴款凭证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安全生产处罚情
况如下:

    1、2013 年度,宏岚矿业公司所属隆鹏五井因煤矿安全事故,被黑龙江省煤
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
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以 12.5 万元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宏岚矿业公司报告期内上述处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一)规定处罚范围内,为一般事故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2、2014 年度,勃利宏泰公司因煤矿安全事故,被黑龙江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佳合监察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
责任人合计处以 12.12 万元罚款。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勃利宏泰公司报告期内上述处罚,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一)规定处罚范围内,为一般事故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2015 年,勃利宏泰公司因煤矿安全事故,被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
                                   1-3-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监察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
处以 45.23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勃利宏泰公司报告期内上述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
百零九条(一)规定处罚范围内,为一般事故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黑龙江煤矿安全监察局佳合监察分局出具的证明,宏岚矿业公司、勃利
宏泰公司报告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受到重大事故行政处罚的情形,上述
期间内,佳合监察分局对上述公司进行的处罚,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根据股份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

    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上述安全生产方
面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的行为,
也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一般问题:问题 2、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全面核查申请人报告期的
诉讼、法律纠纷、罚款等情况,请补充披露其产生原因、具体内容、涉及金额、
相关当事人等具体信息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对申请人相关信息披露的完
整性、相关风险披露的充分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


    (一)诉讼、法律纠纷情况

    为查明股份公司报告期内诉讼、法律纠纷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股份公司最
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查阅了股份公司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
及临时报告;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
息查询系统、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网;对股份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股份
公司报告期内诉讼、法律纠纷情况如下:
                                 1-3-4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编号   时间[注①]     原告            被告          案由及具体内容    涉及金额(元)             判决/调解结果                     目前进度
                                                                                         1、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包括货     终审判决完毕,股份公司对
                                                    《工矿产品购销
                               西林钢铁集团有限                          78,247,389.40   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已申
 1     2014.7.11    宝泰隆                          合同》纠纷,被
                               公司                                             [注②]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均由被     请强制执行,被告尚未履行
                                                    告欠原告货款
                                                                                         告承担。                        给付义务。
                               第一被告:营口大洋                                        1、第一被告履行义务(包括货
                               石化有限公司         《工业品买卖合                       款及逾期付款损失)。            终审判决完毕,已申请强制
                                                                      1,048,462.00[注
 2     2015.3.13    圣迈公司   第二被告:营口华威   同》纠纷,第一                       2、初审案件受理费由第一及第     执行,第一被告尚未履行给
                                                                                   ③]
                               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欠原告货款                       二被告承担,终审受理费由原告    付义务。
                               第三被告:杜桂敏                                          及第一被告各付一半。
                                                                                                                         已对被告进行了财产保全。
                                                                                         1、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焦炭款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凤城市钢铁有限公     购货合同纠纷,    4,622,735.40[注
 3      2015.8.7    宝泰隆                                                               本息(预期需给付利息)。        已主持调解,双方就还款计
                               司                   被告欠原告货款                 ④]
                                                                                         2、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被告承担。 划达成一致。被告尚未履行
                                                                                                                         给付义务。
                               第一被告:东丰亚太                                        1、第一被告给付原告货款
                                                    焦炭购销合同纠                                                       终结(被告已于 2016 年 10
                               吉隆贸易有限公司                                          23,308,023.10 元。
 4     2015.8.17    宝泰隆                          纷,第一被告欠       23,308,023.10                                   月 27 日前全部履行了给付
                               第二被告:亚泰东北                                        2、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货款                                                             义务)
                               亚能源有限公司                                            3、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返还原物纠纷。
                                                                                         1、被告归还设备,逾期缴付二
                               四平市巨元瀚洋板     被告不归还应按     918,418.00(设                                    终结(双方达成调解,被告
 5     2015.11.3    宝泰隆                                                               倍利息。
                               式换热器有限公司     协议约定归还的           备价值)                                    已归还协议中约定的设备)
                                                                                         2、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被告承担。
                                                    原告的设备。
                                                    供热合同纠纷。                       1、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供热费
 6     2015.11.23   朱继峰     宝泰隆供热                                      237.87                                    终结
                                                    因被告楼上和楼                       的 30%即 237.87 元。



                                                                     1-3-5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下停暖造成被告                        2、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被告承担。
                                                  室内温度差 1 度
                                                  未达标。
7     2016.6.6    孙景华   宝泰隆供热             供暖合同纠纷                不适用    原告撤诉

8    2016.6.24    单丙仁   宝泰隆供热             供暖合同纠纷                不适用    原告撤诉

9    2016.6.30    高阳     宝泰隆                 合同货款纠纷                不适用    原告撤诉
                                                  被告于海波交通
                                                  肇事,原告提出
                                                  附带民事诉讼。
                                                  肇事车辆登记所
                           于海波、黄方荣、侯
                                                  有人为宝泰隆,                        驳回孙殿明对宝泰隆等人的附
10   2016.05.20   孙殿明   宇聪、刘学、石小磊、                               不适用                                      终结
                                                  该车辆几经交易                        带民事诉讼请求。
                           宝泰隆
                                                  最后为被告于海
                                                  波所购买,中间
                                                  交易均未办理变
                                                  更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纠
11   2016.7.29                                                                不适用    原告撤诉                          终结
                                                      纷诉讼
                  刘福友        宏泰矿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2   2013.6.16                                                              32,906.15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32,906.15 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3   2014.5.15    胡一峰        龙西矿业                                    27,781.75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27,781.75 元。




                                                                    1-3-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4   2014.8.14    陈立彬       宏岚矿业                                 23,905.89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23,905.89 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5   2015.2.15    李云龙       宏泰矿业                                 30,485.44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30,485.44 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6   2015.6.17    张贯雨        宝泰隆                                  11,500.00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11,500.00 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7   2015.10.20   朱士叶       宏泰矿业                                155,000.00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155,000.00 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
                                              工伤保险待遇纠
18   2015.12.10   刘广绪       宏泰矿业                                 23,275.04   系;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终结
                                                     纷
                                                                                    23,275.04 元。
                                                                                    仲裁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
                                              工伤保险待遇纠                        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申
19   2016.6.7     王虎成      宝泰煤矿                                  51,500.00                                  终结
                                                    纷                              请人 60554.77 元。经调解,被
                                                                                    申请人支付 51,500.00 元。
                                              原告与被告之间
                                              合伙纠纷。七台
                           七台河市新兴区红   河市人民政府征                        政府征地行为是属于不可抗力
                  李洪贤
20   2015.6.30             旗镇洪胜村村民委   收了双方建设施           不适用       因素。原告、被告均对第三人放   已终审结案
                  [注⑤]
                                 员会         工所涉及的土地                        弃追加。
                                              并划拨给宝泰
                                              隆。


                                                               1-3-7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①时间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财产保全裁决、初审判决书、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时间,下同。
    ②78,247,389.40 元为货款,根据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6 月 12 日出具的(2016)黑 09 执 6 号执行裁定书,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应履行给付义务的金额总计为 84,986,949.40 元。
    ③1,048,462.00 元为货款,根据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3 月 29 日出具的(2016)黑 09 执 18 号执行通知书,营口大洋石化有限公司应支付的
执行款总计为 1,393,925.45 元。
    ④4,622,735.40 元为货款,根据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2015 年 11 月 3 日出具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 207 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应于 2015 年 12 月
3 日前一次性偿还宝泰隆焦炭款本息合计 4,700,000.00 元。逾期给付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二倍计算。
    ⑤股份公司在本案中为第三人。




                                                                    1-3-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罚款情况

      为查明股份公司报告期内罚款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股份公司最近三年的审
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查阅了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
级、区县级的环保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局等网站;查阅了股份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工商、税务、土地、环保、安监、煤炭安监、市场监管、
社保、公积金等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报告期内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罚
款的情况如下:

 编                                                   罚款金额
         时间       被罚款对象        罚款类型                             具体情况
 号                                                   (元)
                   宏岚矿业及
  1     2013 年                    安全生产罚款        125,000 煤矿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
                                                                 资源法》第四十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
                   宏泰矿业(二
  2     2014 年                    土地罚款             10,000   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井)
                                                                 《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
                                                                 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进行处罚。
                   宏泰矿业及
  3     2014 年                    安全生产罚款        121,200 煤矿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
                                                                 依据《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
  4     2014 年    宝泰隆矿业      土地罚款             65,000
                                                                 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罚。
                   宏泰矿业及
  5     2015 年                    安全生产罚款        452,300 煤矿安全事故
                   相关责任人
    注:①根据瑞华出具的审计报告,股份公司 2013 年度缴纳一笔土地罚款 120,334 元。经核查,该笔行
政处罚发生时间为 2012 年,不属于报告期内行政处罚。
        ②上表中第 1、3、5 项罚款内容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问题一。


      (三)股份公司对诉讼、纠纷及罚款履行信息披露的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对诉讼、纠纷及罚款的披露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第 11.1.2 条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
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 11.1.1 条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
经按照第 11.1.1 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股份公司 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度净资
产分别为 29.10 亿、29.85 亿及 49.84 亿,股份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均未达到

                                              1-3-9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述披露标准。

    2014 年股份公司诉西林钢铁集体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的涉案金额虽未
达到信息披露的要求,但因该案涉及货款数额较大,股份公司在 2014 年年度报
告、2015 年半年度报告及 2015 年度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说明”章节对该诉讼
情况进行了披露。

    对于报告期内发生的行政处罚,股份公司均在审计报告及定期报告的“营业
外支出”科目中进行了列示。

    2、相关风险提示

    股份公司作为原告诉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纠纷一案已于 2015
年审结,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被告尚未履行给付义务。根据审计报
告,股份公司已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应收账款的账龄计提了资产减值准备。
股份公司一直在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被告
进行了财产保全,以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因受到被告经营情况、被告涉诉情况、
被保全财产的执行难度、法律程序的进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股份公司可能面临
上述资产不能及时收回或不能收回的风险,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可能会对股份公
司的当期损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尚有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诉讼。报告期内,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法律纠纷或处罚并未对其正常的生产经营
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
的诉讼、法律纠纷或罚款,股份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定期报告中充
分披露相关情况,相关信息的披露完整、充分。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预案的修订情况


    股份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等议案。

                                  1-3-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已经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3-1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朱玉栓:                                李   强:




                                            孙菁菁: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日




                                   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