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2-25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进行了审查,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供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2017]1 号)、财务部《关于责令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限期整改的通知》(财会便[2017]3 号)、
公司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
《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约定书》、拟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范本、《保密协议》范本;新聘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
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会计师事务所简介等相关资料,我
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况进行了询问,现就本次会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中审
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和内部控
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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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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