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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泰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2017-03-14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16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23号《关于核准

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为“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60,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

行认购价格为8.51元。

    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瑞华验字[2015]第

01850002号《验资报告》审验,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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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1,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42,788,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318,812,0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2月2日汇入公司指

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公司按照相关规定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2016年3月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5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17年3月6日,公司

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5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通知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3

月7日披露的临2017-013号公告。

     2016年4月18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2亿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使

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截止2016年9月7日,公司

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2亿元已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中,并通

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披露

的临2016-067号公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止 2017 年 3 月 10 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元

序               实际投入募集   项目使用募集   闲置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募集
      项目名称
号                   资金           资金       补充流动资金       资金


                                  2
    焦炭制 30 万吨
1   稳定轻烃(转型   1,318,812,000.00   1,237,493,259.37   -   81,318,740.63
    升级)项目
      合计           1,318,812,000.00   1,237,493,259.37   -   81,318,740.63


     三、本次借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鉴于公司发展需要,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

设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需求,公司拟使

用不超过 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

不超过十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本次公司使用不超过 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交易。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因投资建设需要使用该部分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公司将及时归还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该部分募集资

金,确保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四、本次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的董事会审

议程序以及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 3 票

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也发

表了同意上述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临

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出具了保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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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使用该资金,符合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保荐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一)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已全部

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

司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

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

                               4
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事项发表如下意见: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处于闲置状

态,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前提下,使用其中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有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有利于保

护投资者利益并使股东利益最大化;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

流动资金是合理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国家法规的有关规定,未发

现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不超过十

二个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5,000 万元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2013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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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变更募

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该笔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

    六、上网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

募集资金 5,000 万元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保荐意见。

    七、备查文件

    1、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

议;

    2、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

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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