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2012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2017-03-29
证券代码:601011 证券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 2017-019 号
债券代码:122135 债券简称:12 宝泰隆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债券
名称:2012 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公司名
称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由“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变更
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将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开始支付
2016 年 4 月 11 日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期间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
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
下: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6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4 月 7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4 月 11 日
摘牌日:2017 年 4 月 11 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 年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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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简称及债券代码:12 宝泰隆、122135
3、发行总额:人民币 10 亿元,当前余额 279,287,000 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5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与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7.3%,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
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债券存续期内第 3 年末,如公司行使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为债
券存续期前 3 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 2 年固定
不变;若公司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
存续期后 2 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
于核准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2]307 号)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起息日:2012 年 4 月 11 日
9、付息日:2013 年至 2017 年每年的 4 月 1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
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如投资者选择回售,则 2013 年至 2015 年每年的 4 月 11 日为
回售部分债券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0、兑付日:若投资者放弃回售选择权,则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
一次兑付本金;若投资者部分或全部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
券的本金在 2015 年 4 月 11 日兑付,未回售部分债券的本金至 2017
年 4 月 11 日兑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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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2、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七台河宝泰隆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及《公司 2012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的规定,本期债
券的票面利率为 7.3%,每手“12 宝泰隆”(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73.00 元(含税),派发本金人民币 1,000 元。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一)兑付债权登记日:2017 年 4 月 6 日
(二)债券停牌起始日:2017 年 4 月 7 日
(三)兑付资金发放日:2017 年 4 月 11 日
(四)摘牌日:2017 年 4 月 11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4 月 6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 宝泰隆”持有
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
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
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
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3
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本息发放日前两个交易日将债
券本息足额划付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
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
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公司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 宝泰隆”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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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
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
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
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
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
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公司,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
宝泰隆”付息事宜之 QFII 等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请填写并加盖公章)、
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
式送达至本公司。
邮寄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宝泰隆路 16 号证券部
传真号码:0464-2915999、2919908
邮政编码:154603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 QFII 所得税。如
QFII 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
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债券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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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
法定代表人:焦云
联系人:王维舟
联系电话:0464-2915999
传真:0464-2915999
邮编:15460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23 层
金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雷亚中
联系电话:0755-83025500
传真:0755-8302565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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