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2017-03-30
股票代码:601011 股票简称:宝泰隆 编号:临2017-023号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战略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1、由于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为国有事业单位,该研究
院的改制须经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时间及
是否同意改制存在不确定性
2、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仅对改制后双
方合作模式进行规定,具体投资金额需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双方
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后再签订合作协议,评估结果和投资金
额存在不确定性
3、在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
院改制前双方开展合作工作,双方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能否属于项目
公司存在不确定性
4、公司与北京研究院的合作目前刚刚启动,未来北京研究院为
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的研发、检测和规模化生产技术是否符合能够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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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产业化生产存在不确定性
5、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合作事项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本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仅涉及合作
模式,对公司当年业绩无影响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与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研究院”)签
订了《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战
略合作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名称: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101110648572308
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新材料及应用技术等领域开展研究,不断取
得创新成果,进一步探索新材料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的有效途径,吸引
大型跨国公司来华投资,为我国乃至世界新材料及相关产业领域打造
一个技术、设备、人才等资源高度集中和共享的平台。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大路 68 号中投汇豪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艳臣
开办资金:5000 万元
该研究院是由北京高端制造业(房山)基地管理委员会发起,经
北京市房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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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截止 2017 年 2 月 28 日,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
研究院总资产 3289.79 万元,净资产 1011.20 万元;2017 年 1-2 月营
业收入累计 9.30 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方式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材料与产
业技术北京研究院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在北京以书面方式签署了《宝
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战略合作
协议》(以下简称“《战略合作协议》”)。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
2017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以 9 票赞同、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与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签订合作协议》的议案,详见公司同
日披露的临 2017-021 号公告,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战略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订协议的背景与目标
为更加充分的发挥行业最新科研成果在企业发展中的技术支撑
作用,加快实施“产业转型和产品升级”战略,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
公司和北京研究院以开展石墨烯生产及其应用项目为契机,以致力于
新材料技术领域,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孵
化为宗旨,以服务企业、满足产业需求,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目标,
在满足各自战略发展理念的前提下,决定缔结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探
索企业发展新模式,通过强强联合,实现合作共赢。在北京市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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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正式批复研究院转制结果之前双方拟以项目合作协议为开展
工作的依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协议内容中公司简称甲方,北京研究院简称乙方
1、合作模式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由甲方对乙方实施股权增资扩股。双方
合作将立足于共同感兴趣的石墨烯制备及应用技术、纳米材料应用等
高新技术领域,以科研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为目标,通过内部自主开
发和外部技术合作方式,形成“研-产-销”链条分工合作的机制,力
争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研究院科研成果的生产推广。
(1)由乙方安排政府评估名录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乙方的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以及甲方石墨烯相关无形资产进行客观
公正的评估,作为股权增资扩股的基数;乙方承诺在不违反保密要求
的基础上,全面开放的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与甲方
共同对当前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化技术成熟度、未来市场潜力等进
行分析评估。
(2)经由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甲方拟以固定资产投入
和无形资产作价的方式增资扩股研究院 51%股权,实现控股;乙方的
全部资产经评估后的总价占新成立研究院股份总额的 49%,其中前期
投资方股东,持有新研究院 19%股权;以古月文志教授为带头人的研
究院团队作为技术股东持有新研究院 30%股权(团队股权分配由古月
文志教授负责);合计持有研究院 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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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成股权增资扩股后,研究院原有管理架构保持不变,仍
实行院长负责制。研究院院长每年需向股东方提交年度预算与年度工
作报告,并由股东方进行年度审计。
(4)甲方以现有研究院为基础,组建宝泰隆新材料与产业技术
北京研究院。
(5)完成增资后,双方协商落地石墨烯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工作,
(6)完成增资扩股后,共同产业化后产品营业收益 2%-4%作为
研究院的研发经费;如前期未能达到研究院的研发日常支出费用,由
甲方按照研发资金支持不低于 2000 万元/年给予研究院投入,其中一
期资金安排为新研究院建设和固定资产投入。
2、交易各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在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满足公司要求的前提下,甲方确定与乙方
建立合作关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推动企业合并和新研究院建
设。
甲方作为未来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和生产过程中的主体,承诺积
极主动的参与产业化过程,投入必要的资金与资源,争取政府多方面
的支持,使研究院的科技成果高效、合理的开展产品开发和规模化生
产,为研究院未来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2)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负责安排所有尽职调查和资产评估过程。
乙方承诺将研究院的全部无形资产成果提供给甲方进行成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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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和产业化,并帮助甲方解决产业化过程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
在研究院合并与建设过程中,将甲方作为重要战略合作伙,为甲
方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
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3、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4、其他条件
(1)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及其通过工作接触和通过其他渠道得
知的有关对方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
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技术资料、商业
信息及其他涉密资料。
(2)对项目所涉及的专利主体,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定,
严格遵循与专利主体合作的原则,确保项目生产按计划顺利进行。
(3)因甲方为上市公司,所有的信息披露需按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4)本协议为双方战略合作的框架性协议,在开展具体合作业
务时,双方可另行商洽签订具体合作协议。
三、对公司的影响
因北京研究院的改制须经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批准之前
公司与北京研究院以项目合作的方式开展在石墨烯应用领域的全面
合作,公司提供石墨烯产品产业化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和工艺,
北京研究院提供相关产品的研发、检测和规模化生产技术。根据产品
和项目进展设立项目公司,最终实现规模化稳定生产,产品性能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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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用户要求,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归项目公司所有。本次公司与北
京研究院的合作有助于推进公司在石墨烯应用领域的研究及建设,利
用公司现有石墨烯生产技术、生产规模及石墨相关资源,结合新材料
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的研发、检测和规模生产化技术拟建设石墨烯
下游生产线,形成“研-产-销”链条分工合作机制,打开市场销路,
提高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
四、风险提示
由于北京研究院为国有事业单位,该研究院的改制须经北京市政
府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审批时间及是否同意改制存在不确
定性;本协议为双方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仅对改制后双方
合作模式进行规定,具体投资金额需经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双方固
定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后再签订合作协议,评估结果和投资金额
存在不确定性;在北京市政府主管部门正式批准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
京研究院改制前双方开展合作工作,双方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能否属
于项目公司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与北京研究院的合作目前刚刚启动,
未来北京研究院为公司提供的相关产品的研发、检测和规模化生产技
术是否符合能够达到产业化生产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及时披露该合作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材料与产业技术北京研究院
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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