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泰隆: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7-04-15
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
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我们作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马庆先生为公司总裁的议案》、
《聘任王维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焦贵金先生为
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聘任秦怀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聘
任王维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聘任李毓良先生为公司总工
程师的议案》、《聘任李飙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的议案》进
行了审查并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已向我们提交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我们仔细审阅了相关材料并就有关情
况进行了询问,现就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经审阅上述人员的履历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马庆先生具备
担任上市公司总裁的任职资格,焦贵金先生、秦怀先生、王维舟先生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的任职资格,李毓良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
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李飙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的任职资格,上述聘任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等状况
能够胜任所在岗位的职责要求。
2、经核查,王维舟先生已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具备履行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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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专业知识和所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不
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3、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任何一条,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具备履行职务的条件和能力。
4、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上述人员为公司第四届经营班子高
级管理人员,上述聘任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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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宝泰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永平:
慕福君:
闫玉昌:
二 O 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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